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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紹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24年下半年全市特種設備安全10起違法典型案例

2025-02-17 17:20:54 紹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紹興市市場監管部門堅持“問題導向、風險管控、安全托底”工作要求,深入開展特種設備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治本攻堅等專項行動,累計出動檢查人員21624人次,檢查特種設備相關單位10740家、特種設備18178臺,發現并消除問題隱患3736項,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591份,查處違法案件251起。

為進一步加大以案釋法、以案普法宣傳力度,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堅決守牢安全底線,現將2024年下半年特種設備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諸暨市城北楊興貴襪廠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人員從事快開門式壓力容器作業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4年4月19日,諸暨市局依法對諸暨市城北楊興貴襪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廠正在使用一臺快開門式壓力容器(出廠編號XYR2006-017),現場操作人員無法提供快開門式壓力容器作業資格證件。諸暨市局依法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該廠于5月18日前改正。5月20日,諸暨市局對該廠進行復查,發現該廠仍安排未取得快開門式壓力容器作業資格證件的員工進行相關作業。該廠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2024年7月19日,諸暨市局依法責令該廠停止使用上述快開門式壓力容器,并處罰款10000元。

紹興市上虞區通盛通風制冷設備廠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電動單梁起重機案

2024年6月12日,上虞區局依法對紹興市上虞區通盛通風制冷設備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廠正在使用一臺電動單梁起重機,現場該廠無法提供該起重機的有效檢驗報告。經查,該廠于2021年4月購入上述起重機并于5月投用,至案發時上述起重機未進行過定期檢驗。該廠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2024年8月1日,上虞區局依法責令該公司停止使用上述起重機,并處罰款30000元。

浙江齊越新材料有限公司將非壓力容器作為壓力容器使用案

2024年7月2日,上虞區局依法對浙江齊越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一臺全自動真空定型蒸箱(出廠編號2014011880187)處于使用狀態,銘牌上設計壓力0.095MPa、容積7m3、內直徑1.5米,但儀表顯示工作壓力0.2MPa、溫度115℃。經查,該公司于2023年5月安裝使用上述蒸箱,其額定工作壓力為0.095MPa,實際使用中工作壓力長期超過0.1Mpa,已達到《特種設備目錄》中壓力容器定義范圍。該公司將非壓力容器作為壓力容器使用,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上虞區局依法責令該公司停止使用上述蒸箱,并處罰款20000元。

紹興瑯瑯繡品紡織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儲氣罐案

2024年7月24日,柯橋區局依法對紹興瑯瑯繡品紡織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使用一臺儲氣罐,其工作壓力為0.48Mpa、容積為2000L,現場該公司未能提供上述儲氣罐的有效定期檢驗報告。經查,該公司于2011年購入上述儲氣罐并投用,至案發時未進行定期檢驗。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柯橋區局依法責令該公司停止使用上述儲氣罐,并處罰款31000元。

紹興昕勝化工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人員從事叉車作業、使用未經檢驗的平衡重式叉車案

2024年8月6日,越城區局依法對紹興昕勝化工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使用一臺平衡重式叉車(出廠編號C21030536623),現場該公司未能提供該叉車的有效檢驗報告和叉車司機的作業人員證。經查,該公司于2024年7月購入上述叉車并投用,至案發時未進行過首次檢驗,且當事司機未取得叉車作業人員證。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越城區局依法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停止使用上述叉車,并處罰款30000元。

紹興物美昆岡超市有限公司東街分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儲液器、使用儲液器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案

2024年8月8日,越城區局依法對紹興物美昆岡超市有限公司東街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2臺儲液器(出廠編號1911253、Z220736)處于使用狀態,現場該公司未能提供上述2臺儲液器的使用登記證和出廠編號為1911253的儲液器的有效檢驗報告。經查,上述2臺儲液器于2022年10月左右安裝并投用,均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其中出廠編號為1911253的儲液器從杭州物美某分公司移裝,初次安裝時間為2019年11月,至案發時投用時間超過3年但未進行首次定期檢驗。該分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越城區局依法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停止使用上述儲液器,并處罰款30000元。

浙江傲利休閑用品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人員從事叉車作業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4年8月12日,新昌縣局依法對浙江傲利休閑用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員工楊某某從事叉車作業,現場該公司無法提供楊某某的叉車作業資格證件,新昌縣局當場責令該公司改正。10月29日,新昌縣局對該公司進行復查,發現該公司繼續使用楊某某從事叉車作業,且楊某某仍未取得叉車作業資格證件。該公司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新昌縣局依法責令該公司停止使用上述叉車,并處罰款12000元。

新昌縣浙能萬豐油氣發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制度案

2024年9月10日,紹興市局會同新昌縣局依法對新昌縣浙能萬豐油氣發展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充裝作業時未進行充裝前后檢查。經查,2024年7月19日至9月10日,該公司累計充裝車用氣瓶6900只次,期間均未按充裝檢查與記錄要求進行充裝前(后)檢查。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新昌局依法責令該公司改正,并處罰款75000元。

浙江天成印染針織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平衡重式叉車、使用平衡重式叉車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案

2024年9月14日,嵊州市局依法對浙江天成印染針織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一臺平衡重式叉車(出廠編號C21030536623)處于使用狀態,現場該公司未能提供該叉車的有效檢驗報告和使用登記證。經查,2024年6月,該公司購入上述叉車并投用,至案發時未進行過首次檢驗、未辦理使用登記。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嵊州市局依法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停止使用上述叉車,并處罰款30000元。

四川金隧銘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檢驗不合格的電動單梁起重機案

2024年10月17日,柯橋區局根據線索依法對杭金衢聯絡線1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一臺電動單梁起重機(出廠編號202200119)正在作業,現場負責人無法提供該起重機的有效檢驗報告。經查,上述起重機使用單位為四川金隧銘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經定期檢驗判定為不合格,但該公司繼續使用上述起重機至案發時。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柯橋區局依法責令該公司停止使用上述起重機,并處罰款30000元。

(責任編輯: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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