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子們,都注意了
如果你們入住的酒店
其洗發水、沐浴露沒有
任何產品信息
小心!這可能是酒店擅自分裝!
近日,南京市秦淮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賓館酒店的檢查中發現,部分賓館酒店將購買的大桶洗發水、沐浴露自行分裝入小瓶中提供給顧客使用,且分裝后的小瓶沒有成分、生產商、注冊備案信息、使用期限等內容的標簽信息。

以上分裝洗發水、沐浴露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在經營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應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經營者義務”和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化妝品經營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妝品”的規定。秦淮區局已要求相關企業整改。

化妝品經營者是否可以將大包裝化妝品“分裝”成小包裝后銷售?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根據《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配制、填充、灌裝化妝品內容物,應當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據此,化妝品經營者以及在經營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以下統稱“化妝品經營者”),對大包裝的化妝品“分裝”成小包裝,其行為如果接觸化妝品內容物,則屬于化妝品生產行為,應當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化妝品經營者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以接觸化妝品內容物的方式“分裝”化妝品后銷售的行為,涉嫌違法,應予禁止。
產品標簽樣稿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注產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的名稱及地址、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全成分、凈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根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產品標簽樣稿是制作化妝品標簽的依據。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對化妝品標簽樣稿內容負責,依法承擔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產品標簽樣稿應當包括化妝品擬上市銷售包裝上用以辨識說明產品基本信息、屬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說明等內容。除相關法規規定標簽上應當標注的內容外,企業自主選擇在產品標簽上標注的與產品安全和功效宣稱相關的內容,應當一并填報至產品標簽樣稿中。對于不在產品標簽上標注的內容,例如:一些企業的產品品牌理念、企業文化、創始人研發故事等產品廣告宣傳的內容,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不應當填報至產品標簽樣稿中。
為保證化妝品質量,若要灌裝化妝品,化妝品生產企業需在潔凈車間內進行,且對包裝物也有潔凈度要求。根據相關規定,化妝品外包裝標識須有產品名稱、成分、生產企業、生產日期等信息。顯然,以上賓館、酒店自行分裝洗發水、沐浴露的行為均難以達到上述要求,也就難以保證化妝品質量。
溫馨提示
寧小市提醒各位賓館酒店老板們,洗發水和沐浴露屬于化妝品,提供給顧客使用需符合《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擅自分裝化妝品是違法行為,請確保合法合規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