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費者權益日
典型案例
案情回顧
2024年1月9日,貴州省盤州市市場監管局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專項執法行動中,對某面館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發現該餐飲單位存在三項違規行為:一是經營場所收銀臺、就餐區、菜品間等區域未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二是未通過菜單標注、服務提示等方式引導消費者適量點餐;三是未設置可降解餐具使用提示。該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關于“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規定。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盤州市市場監管局對該面館作出“責令改正+警告”的行政處罰。同時執法人員現場講解并指導經營者合理設置“文明用餐”“光盤行動”等提示標識。
案例評析
本案準確把握《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關于餐飲服務經營者提示義務的立法本義,通過“責令改正+警告”的處罰組合,既體現執法溫度又彰顯法律剛性。通過規范引導,推動餐飲經營者建立“點前提醒—用餐指導—打包服務”的全流程反浪費機制,餐飲單位主動加強對消費者“按需點餐”“光盤行動”的引導和服務,助力公眾反餐飲食品浪費觀念形成。
典型意義
本案系市場監管部門落實“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的標桿案例,具有示范價值:一是樹立“小案治亂”監管導向,將日常檢查與普法教育相結合;二是構建“預防為主”治理模式,推動餐飲單位建立反浪費長效機制;三是形成“社會共治”示范效應,通過督促餐飲經營者主動履行反食品浪費義務,引導消費者合理點餐。充分體現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一個點、規范一個面”的治理智慧,為推進“光盤行動”,反食品浪費常態化提供了可復制的監管樣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