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批!違法典型案例!
近日,衢州市市場監管部門持續深入推進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嚴查電動自行車質量不合格、非法改裝等違法行為,現曝光第十批典型案例,以督促電動自行車經營者守法誠信經營,提醒消費者謹慎選購。
龍游某電動車行銷售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29日,龍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龍游某電動車行作出罰款8500元,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6輛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30日,龍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對在售的兩種型號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上述電動自行車蓄電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
經查,上述不合格電動車是當事人從龍游某電動自行車配件商行處購進,其經營上述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涉案貨值金額5050元,當事人無法提供相應的采購票據,且因購車費用尚未支付,也無法提供采購車輛的交易記錄,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蓄電池防篡改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易給搭載過量電池留下空間,造成整車質量過重,影響制動性能,帶來安全隱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程某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2月9日,開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程某某作出罰款5500元,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2輛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29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涉嫌經營超重或篡改電池倉的電動自行車。經檢驗當事人店內銷售的型號為TDT3016Z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0月以為600元/輛的價格,從衢州某車業購進了2輛上述涉案電動自行車,以1980元/輛的價格進行銷售。至案發時止,上述車輛均未售出,無違法所得,貨值共計3960元。
蓄電池防篡改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易給搭載過量電池留下空間,造成整車質量過重,影響制動性能,帶來安全隱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