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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年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5-04-10 17:04:36 新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

新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年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一:封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封丘縣某某餐飲店生產、銷售摻雜摻假(以馬肉冒充驢肉)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4日,根據封丘縣公安局移交函,封丘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封丘縣某某餐飲店開展檢查。經查,當事人持有營業執照、河南省食品小經營登記證。2024年9月,當事人從來自焦作的送貨人處購進一批馬肉、馬腸、馬骨,貨值共計7819元,當事人將鹵煮后的馬肉冒充驢肉對外銷售,銷售的制品價值共計25506.47元。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2025年1月3日,封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新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原陽縣城關鎮某某經營部銷售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復合肥料案

2024年7月22日,新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新鄉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在聯合辦案中,發現當事人銷售偽造生產許可證編號、冒用他人廠名廠址且侵犯他人商標注冊專用權的復合肥料。經查,當事人從賀某某(已被公安部門刑拘)處購進上述復合肥料2種共105噸,銷售金額合計17.85萬元,獲利2.1萬元。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之規定。2025年1月10日,新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封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河南某某公司銷售侵犯“立邦”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系列乳膠漆案

2024年9月13日,封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對當事人開展檢查,在其倉庫內發現一批侵犯“立邦”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乳膠漆。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3月中旬左右購進“立邦”系列乳膠漆共計62桶并進行銷售,貨值金額共計3870元。當事人不能提供進貨發票及供貨方資質。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2025年1月3日,封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長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長垣市某某食品加工店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案

2024年12月5日,長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長垣市某某食品加工店進行檢查,在其加工店操作間內發現1袋已拆封使用的“太太樂”雞精調味料,生產日期為2023年2月5日,保質期20個月,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添加劑加工牛肉20斤,貨值金額共計98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2025年1月22日,長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長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洪洞縣某某煙酒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汾酒案

2025年1月27日,長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投訴舉報,內容為段某某從洪洞縣某某煙酒行購進了20件疑似假冒偽劣的汾酒。執法人員委托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白酒進行鑒定,結論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經查,上述白酒系當事人從某上門推銷的業務員處購入,購進金額為34400元,銷售金額為346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2025年3月13日,長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獲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獲嘉縣某某商店銷售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產品未經認證案

2025年1月16日,獲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獲嘉縣某某商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商店經營的電熱毯未標注廠名、廠址及CCC認證標志,當事人未能提供該批次電熱毯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10月17日從流動送貨車處購進未經CCC認證的電熱毯30條,已銷售15條,貨值金額共計1950元,違法所得共計975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第二十七條之規定。2025年3月7日,獲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七:衛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衛輝市某某門市部銷售不合格的電子計價秤案

2025年1月24日,衛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新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轉辦單,內容顯示當事人銷售的ACS-30-DHB型電子計價秤經抽樣檢測,其稱量性能、除皮稱量檢驗等多個項目不符合GB/T 7722-2020標準,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6月份從某某電子有限公司購進了3箱共18臺ACS-30-DHB型電子計價秤,已售出16臺,銷售額1600元。2025年1月25日,當事人張貼公告,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的ACS-30-DHB型電子計價秤。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2025年2月26日,衛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八:新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張某某生產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南孚”電池案

2024年12月17日,新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對潘某某生產銷售假冒“南孚”注冊商標的電池一案中的從犯張某某進行立案調查。經查,張某某在明知雇主潘某某存在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仍然受潘某某雇傭,將散裝的涉案電池封裝成套。因張某某犯罪情節輕微,屬從犯,并自愿認罪認罰,故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不起訴,由新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2025年1月17日,新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九:新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新鄉市紅旗區某某車行銷售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2月24日,新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線索移送函,對新鄉市紅旗區某某車行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8月5日從天津某某公司購進2輛某品牌TDT1413Z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6000元。上述電動自行車經泰安市金測檢測有限公司抽樣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在收到檢驗報告后將2輛電動自行車退回廠家,未進行銷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2025年1月21日,新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十:延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延津縣某某門市部銷售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產品未經認證案

2024年10月16日,延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延津縣某某門市部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的4種型號的某品牌電動自行車存在加裝腳蹬、加裝前座、改變電池類型等情況,與認證證書車型不一致。經查,當事人購進上述4種型號共10輛該品牌電動車,貨值金額共計9976元。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2025年3月6日,延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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