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更好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震懾作用,提升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社會共治效能,今年省市場監管局遴選發布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糾紛調解與仲裁十大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涉及行政裁決、行政處罰、人民調解、仲裁、維權援助等多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關注度和影響力,生動呈現了我省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中的實踐成效,展示了法治護航創新發展的堅定決心。
2024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1.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準確認定權利要求保護范圍,裁決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濟南某鏈條鏈輪有限公司是“中空玻璃涂膠設備用鏈條膠座承托精密傳送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專利號:ZL202023042785.9。請求人發現山東某數控機械有限公司未經允許使用該專利技術生產的產品,向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裁決請求。
案件審理中,請求人主張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書存在筆誤,權利要求1記載的“所述鏈條(7)安裝于V形座(1)頂部”實際應為“所述鏈條(7)安裝于V形座(1)底部”。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 說明書及附圖, 不能顯而易見并唯一得出權利要求 1 中“鏈條安裝于 V 形座頂部”文字存在歧義或明顯錯誤的結論,請求人關于筆誤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專利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鏈條安裝于V形座底部,不同于權利要求1記載的“鏈條安裝于V形座頂部”,此不同點實現的技術功能不同,產生的技術效果不同,因此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的區別技術特征不能構成等同。據此,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被請求人使用、銷售涉案傳送裝置的行為不構成侵權,駁回請求人的全部請求。
【案例啟示】
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歷來是實務中判斷是否侵權的重點。發明及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本身只具有解釋權利要求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中的語法、文字、標點、圖形、符號等存有歧義,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唯一理解予以認定。本案中,權利要求書與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并不存在矛盾或沖突,因此不能簡單認定權利要求書存在歧義或錯誤。該案對合理判定被控侵權產品與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關系具有重要的指導和借鑒意義。
2.青島市黃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多元化解“硫化機”“橫梁”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某礦業設備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硫化機”發明專利及“橫梁”外觀設計專利,該外觀設計專利所涉橫梁部件系發明專利產品的重要組件。2024年8月,請求人就青島某設備有限公司、某工業機械有限公司涉嫌專利侵權行為,向青島市黃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行政處理請求。2024年8月26日,黃島區市場監管局立案。
請求人主張兩被請求人未經許可,擅自實施涉案發明專利方法制造、銷售硫化機產品,涉嫌同時侵犯發明專利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被請求人辯稱:被控侵權產品系采用公知技術及現有設計,已就涉案兩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經審理,辦案人員認為被請求人主張“硫化機”發明專利為現有技術,但缺乏證據支撐,難以認定。但由于該案所涉橫梁部件外觀設計專利系發明專利產品的重要組件,涉案發明專利附圖披露的橫梁外觀與涉案橫梁外觀設計相同,涉案“硫化機”發明專利公告在先,構成了對“橫梁”外觀專利的現有設計公開,被請求人主張現有設計抗辯成立。
辦案人員結合本案的特殊性建議雙方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經采用“點對點”風險預警與“背靠背”利益分析調解策略,辦案人員最終促成雙方達成突破性共識:被請求人支付和解款項并撤回無效宣告請求,雙方維持現有生產格局。為確保協議強制執行力,該局協同人民法院完成司法確認程序,實現矛盾糾紛高效化解。
【案例啟示】
本案系深化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創新實踐,凸顯兩大示范價值:一是機制層面創新“行政調解前置+司法確認賦權”非訴解紛模式,通過構建“技術認定-風險預警-協議執行”閉環體系,實現糾紛處置周期壓縮至19天(較法定程序縮短63%)。二是效能層面運用“權益平衡調解法”,破解發明專利與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沖突困局,明確“發明專利公開文本構成外觀設計現有設計”的認定規則,引導雙方建立“專利共存+市場共享”合作機制,真正實現知識產權從“知產”向“資產”的效能轉化。
3.淄博市周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反向移送注冊商標侵權案
【案情簡介】
第1422111號“洋紫荊及圖”商標是洋紫荊油墨(中山)有限公司注冊在第2類上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印刷油墨;第8194445號“SHENRI深日及圖”商標是上海奔豪油墨有限公司注冊在第2類上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印刷油墨等。
2025年2月10日,淄博市周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移送的案件材料及前期扣押的侵權嫌疑物品(印刷油墨商品)。2025年2月11日,淄博市周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淄博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制作現場調查筆錄并固定相關證據。
經查,當事人因其代理的注冊商標為“洋紫荊及圖”油墨存貨不足,為滿足其供應的客戶對“洋紫荊”油墨的需求,通過掃描正品“洋紫荊”油墨的標簽標識,排版后自行印制“洋紫荊及圖”注冊商標標簽,將上海奔豪油墨有限公司許可生產的印有注冊商標為“SHENRI深日及圖”的油墨外包裝標簽更換為當事人自制的印有“洋紫荊及圖”注冊商標的標簽,并進行對外銷售。當事人的行為,同時侵犯了“洋紫荊及圖”注冊商標權利人和“SHENRI 深日及圖”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商標專用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淄博市周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并銷毀侵權商品油墨3箱,并處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本案當事人既實施了反向假冒商標行為,又構成對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直接侵犯,屬于雙重商標侵權行為。該行為不僅侵害了消費者對商品真實來源的知情權,導致其產生誤認誤購,同時損害兩家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本案是經公安機關刑事偵查后,因其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而移交市場監管部門處理的典型案件,體現了“刑行銜接”機制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高效運作,對商標侵權經營者起到警示震懾作用,有效提升社會公眾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
4.東營市廣饒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揮三級聯動機制作用,裁決酒瓶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魏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獲得名稱為“酒瓶(3)”的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為ZL201930386609.0,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裁決請求時合法有效。
2024年8月28日,請求人發現被請求人銷售的白酒酒瓶落入該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向樂安街道市場監管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在了解基本情況后,執法人員向請求人普及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特點優勢,并告知其流程、指導請求人填寫《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h局科室收到請求書后快速立案,并在案發轄區基層所抽選骨干人員,組成合議組并調查取證,同時向市局申請選派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辦理工作??紤]到請求人地址為河北省,執法人員創新“線上受理”模式,實現申請、受理、文書送達網上辦理,為身處異地的請求人提供便利。整個受理過程高效透明、準確可追溯,避免請求人長途奔波,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經濟成本。
在樂安市場監管所高標準建設的行政裁決審理庭內,廣饒縣市場監管局公開審理并當庭作出裁決,認定被請求人的行為構成侵權,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極大地縮短了案件辦理周期,增強了當事人對執法公正性和效率的信任,讓請求人跨地域維權“只跑一次”。市縣所三級聯動的高效工作模式使本案辦案周期僅10天,遠低于法定時限。
【案例啟示】
作為國家級縣域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規范化建設試點縣,廣饒縣積極探索基層糾紛化解新模式,在樂安街道市場監管所建設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所,積極探索糾紛化解端口前移“楓橋經驗”,構建“基層所摸排、縣局主辦、市局協助”三位一體、以點帶面的工作格局。該案采用“全程網辦”模式辦理案件,方便了請求人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從基層所發現、到縣局就近轄區抽調人員調查、再到市局選派技術調查官提供技術支撐,快速響應、環環相扣,是基層所參與辦案的成功實踐,有力支撐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市、縣、所“三級聯動機制”高效運行。
5.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重復侵犯“清潔機及其路徑控制方法”專利權案
【案情簡介】
2023年2月13日,請求人趙某某向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發區分局針對專利號為ZL201210185869.9的發明專利“清潔機及其路徑控制方法”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裁決請求,被請求人為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開發區分局經審理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決定,判定被請求人侵權行為成立,并對賠償金額進行調解,經司法確認現已生效。2024年5月27日,開發區分局再次接到請求人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反映上述被請求人仍然繼續實施制造、銷售、許諾銷售涉案侵權產品的侵權行為。開發區分局受理后,采用書面審理的方式進行審理,經審理確認,被請求人對涉案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決定,判定侵權行為成立。
開發區分局根據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決定確認的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針對趙某某的同一專利權再次實施相同侵權的行為,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處理,經過調查查明,該公司重復侵權行為發生期間共生產銷售專利重復侵權商品3臺,違法所得3060元。開發區分局對當事人決定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3060元、并處罰款4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被請求人在首次侵權行為經行政裁決后再次實施侵權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屬于惡意重復侵權,不僅嚴重侵害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還對正常的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了極大的干擾,行政機關作出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決定,彰顯了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態度,對市場主體相關違法行為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對保護創新、營造良好市場環境具有重要意義。該案中,行政機關通過書面審理快速認定侵權事實,結合前期行政調解司法確認形成執法閉環,充分發揮了知識產權保護中行政執法與司法程序有效銜接的作用。
6.泰安市岱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日照綠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2016491號“日照綠茶”商標為日照市茶葉協會在第30類“茶”商品上注冊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2024年9月3日,泰安市岱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泰安市岱岳區滿莊鎮某茶行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單位經營場所內擺放標有“日照綠茶”字樣的袋裝茶葉150個及盒裝茶葉28個,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日照綠茶無相關授權手續及茶葉產地證明,構成銷售侵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2024年9月23日,泰安市岱岳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違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 修正)》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全部侵權商品、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人民幣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地理標志是一種公共資源,地理標志侵權不同于普通商標侵權,擅自使用地理標志用于其生產、銷售,不僅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而且誤導消費者,影響消費體驗,應依法予以查處。該案既展示了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對侵權行為的零容忍,也引導督促經營者遵守相關法規,合法生產銷售地理標志產品,有力促進了地理標志產業健康發展。
7.威海市乳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乳山牡蠣”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25108356號“乳山牡蠣”商標為乳山市牡蠣協會在牡蠣(活的)商品上注冊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該商標注冊公告時間為2017年12月28日,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7年12月28日。
2024年4月9日,乳山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威海某水產公司進行檢查。在該公司加工車間內,發現有未使用的牡蠣包裝標簽5卷,標簽上標注內容為“乳山牡蠣?商標注冊號25108356 ”。該公司無法提供獲得“乳山牡蠣”注冊商標授權使用的相關材料。乳山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物品實施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供述其在未獲得商標權利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使用標注有“乳山牡蠣?商標注冊號25108356”的包裝標簽,包裝了20箱牡蠣(5斤/箱),售價70元/箱,已全部售出,剩余5卷上述標簽尚未使用,違法經營額1400元。,當事人上述行為侵犯了“乳山牡蠣”注冊商標專用權。乳山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沒收侵犯“乳山牡蠣”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牡蠣包裝標簽5卷;罰款人民幣2000元。
【案例啟示】
“乳山牡蠣”是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作為區域優勢特色產業,在全國知名度較高。近年來,乳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乳山牡蠣的品牌保護工作,嚴厲打擊侵權違法行為。本案屬于侵犯“乳山牡蠣”商標專用權的案例,當事人未經地標權利人授權就擅自使用“乳山牡蠣”商標屬于違法行為,嚴重損害了地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以及消費者的利益,此案的查處對于打擊侵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8.德州市武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生產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22587648號“佳科傅”商標是紹興上虞佳科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注冊在第11類上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冷卻設備和裝置; 冷卻裝置和機器; 通風罩; 空氣調節設備等。
2024年12月9日,武城縣市場監管局接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檢察院線索移送函,稱其辦理的張某假冒注冊商標案,經審查認定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不起訴,相關案件線索移交當事人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經查,張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擅自制作“佳科傅”商標和“紹興上虞佳科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廠名的銘牌并安裝在自己生產的風機產品上對外銷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武城縣市場監管局對張某的涉事公司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664850元,沒收違法所得2000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案例啟示】
本案的辦理體現了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銜接機制的有效運行,對于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及時啟動行政保護程序,予以行政處罰,有效防止了“不刑不罰”“應罰未罰”等問題的發生,形成打擊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合力,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侵權行為的決心,有效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同時保護了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9.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揮行政裁決與行政確權銜接機制作用,高效裁決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某工貿公司訴某電子商務公司一款茶道杯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處理過程中,涉案產品的生產商某杯業公司對涉案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依托山東省市場監管局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建立的行政確權與行政裁決銜接機制,執法人員與無效案件的審理人員取得聯系,共同對專利無效與專利侵權案件進行會商和綜合研判,最終確定對兩個案件在同一天進行現場聯合審理。
2024年6月26日上午,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該專利無效案件進行了現場審理,東昌府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旁聽了審理,了解了雙方對專利新穎性、創造性的爭議,該案件當庭宣告維持專利權有效。當日下午,東昌府區市場監管局對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進行了現場審理,根據行政確權的結果,進一步明確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通過當事人舉證、質證、辯論等環節,進一步查明涉嫌侵權的事實和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無效案件審理人員旁聽了案件審理。
當事人用同一證據,既作為專利無效案件中對抗涉案專利權新穎性的證據,又作為專利侵權案件中現有技術證據。通過對無效案件的旁聽,執法人員更準確地理解了相關證據的技術內容。7月4日,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執法人員結合無效案件的審理情況對侵權案件進行了調解,當事人就停止銷售涉案產品和賠償等事項達成了調解協議。執法人員將處理結果及時通報至無效案件審理人員,7月5日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書面審查決定之前,無效宣告請求人撤回了無效宣告請求,兩個案件順利結案。
【案例啟示】
聊城市充分發揮山東省市場監管局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建立的專利行政裁決和行政確權銜接機制作用,自2022年以來開展專利行政裁決和行政確權線上線下聯合審理3次,此次為首次進行線下現場聯合審理。通過同一天審理、相互旁聽、及時通報案件處理結果等方式,既縮短了辦案期限,又加深了執法人員對專利制度和專利無效程序的理解,更容易找到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癥結,提升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辦理質效,及時維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10.濱州市鄒平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茅臺”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284519號
商標、第3029843號
商標、第3159141號
商標、第3159143號
商標、第3333018號
商標、第29706730號
商標、第237040號
商標,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在第33類“酒”、“白酒”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
2023年4月鄒平市市場監管局根據鄒平市公安局食藥環大隊提供線索,對彭某某等人涉嫌銷售商標侵權茅臺酒的行為展開調查,因涉嫌構成犯罪,鄒平市市場監管局向鄒平市公安局移送該案。2024年8月29日,鄒平市市場監管局收到鄒平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指出彭某某、桂某、吳某某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鑒于彭某某、吳某某具有自首情節,桂某具有坦白情節,三人均有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依法決定對該三人不起訴,轉交鄒平市市場監管局進行處理。同日,鄒平市市場監管局對彭某某、桂某、吳某某銷售侵犯“茅臺”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行為予以立案。
經查,2023年3月底至4月初,當事人在明知涉案商品為侵權商品的情況下,仍向消費者銷售,違法經營額71460元。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鄒平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對彭某某罰款32000元、桂某罰款20000元、吳某某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該案是市場監管、公安、檢察機關等部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行刑銜接工作,強化知識產權協同保護的典型案件,同時也是打擊“特供酒”的典型案例。本案通過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各部門緊密銜接配合,嚴厲打擊了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有力維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形成了知識產權保護的閉環。
2024年度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糾紛
調解與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1.青島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跨省聯動,高效化解跨境電商著作權與商標專用權糾紛》
【案情簡介】
2024年6月,海外某公司指控山東某日用品公司在跨境電商平臺銷售的保溫杯產品涉嫌侵犯其著作權及商標專用權,并向美國某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臨時禁令,導致山東某日用品公司賬戶資金凍結、產品下架。該日用品公司面臨高額賠償與業務停滯風險,因缺乏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經驗,于是向青島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青島中心)求助。因涉案企業分布在多個省份,青島中心迅速聯動江蘇、杭州中心,結合多方處理跨境電商集體被訴的經驗,聯合組成工作組對案情進行全面、深入剖析,制定雙重抗辯策略。一是針對商標專用權侵權指控,主張涉案詞匯為描述性行業通用術語,缺乏商標顯著性;二是針對著作權爭議,通過技術比對指出產品與權利人作品存在顯著差異,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最終,雙方經過多輪線上談判達成和解協議,海外某公司撤訴,山東某日用品公司賬戶解凍、業務恢復。
【典型意義】
在本案中,青島中心通過跨省聯動機制高效整合資源,為出海企業應對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提供了“組合拳”策略,并結合法律抗辯與商業談判,多維度施壓促成和解,為企業節約了應對成本,凸顯了協同應對跨境電商集體訴訟的合力。
2.日照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中心《“兩級聯動+跨省維權”助企化解海外專利糾紛》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日照某橡塑公司向日照市嵐山區市場監管局提出維權援助申請,稱其核心產品—某款割草機刀片的專利權在歐盟、英國和美國遭遇浙江某公司的海外經銷商搶注并獲得授權,導致其海外代理商的產品被投訴專利侵權,在亞馬遜等電商平臺下架,面臨重大經濟損失。日照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中心與嵐山區市場監管局成立聯合指導組,跨省赴江蘇鎮江市、浙江義烏市等地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并協助其申請行政裁決和行政調解。經過多輪談判,日照某橡塑公司與浙江某公司達成國內外專利交叉許可的行政調解協議。然而,2024年5月,浙江某公司的英國經銷商再次以專利侵權為由向橡塑公司發送警告函。在聯合指導組的指導下,橡塑公司發布澄清聲明,指出對方專利搶注事實,并以其歐洲專利已無效的法律事實和美國專利的現狀,與浙江某公司及其英國、美國經銷商進行談判協商,最終,四方簽訂協議達成和解。
【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兩級聯動+跨省維權+海外調解”模式,快速厘清權屬,促成調解,避免了冗長訴訟和高昂成本,充分證明在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案件中國內外聯動,以維權促和解的重大意義。
3.臨沂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跨境商標維權,多維路徑破解海外侵權困局》
【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臨沂某機械公司向臨沂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臨沂中心”)提出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申請,稱其在科特迪瓦注冊的第485****9號商標被海外某公司在制磚機上擅自使用,影響其市場銷售。臨沂中心迅速建立專家團隊,經核查發現臨沂某機械公司在科特迪瓦獲準注冊的商標類別并未包含制磚機等機械產品所屬的國際尼斯分類第7類,專家團隊依據《班吉協定》等法律規定提出針對性指導意見,一是盡快向非洲知識產權組織(OAPI)遞交第7類商標注冊申請;二是由于在科特迪瓦市場的制磚機產品上長期使用涉案商標標識,且在當地具備一定知名度,建議其充分收集并固定在先證據,嘗試通過協商方式解決。臨沂某機械公司采納上述建議,在申請商標注冊的同時,主動與對方展開協商談判。經過多輪溝通與磋商,雙方于2024年2月簽署和解協議。
【典型意義】
在本案中,面對商標海外注冊存在問題且被他方使用的情況,臨沂中心多方聯動組建專家團隊,為企業提供精準定制服務,指導企業沉著應對,最終通過協商方式得到解決,切實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也為其他企業應對類似問題提供了有益借鑒。
4.煙臺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發揮調解多元優勢,促雙方合作共贏》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原告沈陽某網絡科技公司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訴煙臺某金融服務公司侵犯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法院將案件委派給煙臺市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調解員在與煙臺某金融服務公司溝通的過程中,了解到其使用的兩個域名均為主營業務必備的系統工具,為了公司后續業務的正常運行,調解員認為雙方可以簽訂正版軟件使用許可協議,這樣既補償了原告的損失,也保證了公司正常開展業務。調解員從侵權事實、合法來源、尊重權利人智力成果、后續運營等方面與雙方溝通許可費用,最終達成和解協議,煙臺某金融服務公司及時履行協議,該案歷時20天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本案針對目前多發頻發的使用破解軟件行為,調解員充分發揮專業優勢,準確判斷侵權事實,基于停止使用可能產生的影響,決定從保護創新、促成雙方合作共贏等方面入手,促成當事人之間達成授權許可使用協議,既提高了維權效率又保障了企業的正常運行,營造了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5.濰坊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三案合并巧調解,快速處理化矛盾》
【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濰坊市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訴調對接機制分別受理張某、陳某訴濰坊某經銷處涉嫌侵犯衛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三起案件。因張某、陳某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相同,被告相同,案情相似,經征得當事人同意,調解員將三起案件合并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發揮專業優勢,經對比發現,濰坊某經銷處銷售產品落入涉案三項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而其提供的聊天記錄和轉賬截屏無法證明侵權產品來源,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據此,調解員在與張某、陳某溝通時,將重點放在訴訟成本、侵權程度等方面,在與濰坊某經銷處溝通時,則重點闡明專利侵權及合法來源抗辯構成要件、侵權后果等。經過多輪耐心溝通,最終促成三案達成和解。
【典型意義】
三案合并、高效化解是濰坊市知識產權糾紛“三級多向”快速處理工作機制常態化運行的一個縮影,在該機制框架下,調解員發揮專業優勢,采用合并調解+專業分析+換位思考的模式,通過指向性釋法說理和利益平衡引導,促成三案從委派受理到達成調解協議僅用時20天,快速化解了多方矛盾。
6.泰安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中心《“小眾”專利引發矛盾,專業調解平息爭端》
【案情簡介】
2023年7月,威海某公司向威海市乳山市市場監管局請求處理泰安某公司生產銷售的機械設備涉嫌侵犯其專利權,威海市乳山市市場監管局將案件移交至泰安市泰山區市場監管局處理。威海某公司因設備價值高、行業單一且專利“小眾”,在國內沒有同類企業生產,因此拒絕溝通并準備訴訟,而泰安某公司則否認侵權,認為自己是受黑龍江某公司的委托進行生產,并提出了現有技術抗辯,準備提出專利無效申請,雙方矛盾逐漸激化。泰安市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泰山區分中心及時介入案件,從專業角度向威海某公司說明專利無效后對其帶來的損失,并闡明可能損失的各種經濟成本及和解后的有利局面,盡力在雙方訴求中尋找平衡點。經過20多輪調解,雙方達成和解,簽署調解協議,并向法院申請了司法確認,2024年3月,該案圓滿結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歷經跨省執法檢查、跨省證據采集、行政裁決等多個環節的復雜糾紛,工作人員開展調解并非簡單地做和事佬兩邊勸,而是在開展現場檢查、證據收集、答辯質證等各個環節后,在基本明確侵權責任、訴訟結果、無效申請結果的基礎上,判斷出最終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明晰利害,力求雙方能夠實現利益最大化。
7.威海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中心《巧用“四平四說”調解法,化解商標專用權糾紛》
【案情簡介】
2024年1月,原告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某商貿銷售行,指控其銷售的卸妝水等多種產品使用了與原告第49****6號、第21****50號和第16****59號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根據研判,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將案件委派給威海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中心進行調解。經了解,雙方對侵權事實爭議較大,原告認為被告銷售的多種產品使用了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致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其產品或經授權銷售的產品,侵害了其多個注冊商標專用權。而被告某商貿銷售行認為,自己擁有其他品牌的授權,與原告的商標不存在沖突。調解員運用“四平四說”調解法,向雙方講清案件事實,闡明法律依據,引導某商貿銷售行認清侵權事實,并充分發揮橋梁作用,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促成雙方當事人就賠償金額達成共識,自愿達成和解協議。
【典型意義】
本案中,調解員運用“四平四說”調解法,以平和的心態把事說清,以平實的語言把法說明,以平等的人格把理說透,以平易的方式把情說近,兼顧法理和情理,堅持公平公正,維護好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8.聊城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中心《實地調查,速調速決專利侵權糾紛》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4日,東昌府區知識產權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聊城某設計公司與東昌府區某百貨店“手提袋(古風帆布)”外觀設計專利糾紛調解。聊城某設計公司主張百貨店銷售的布藝手提袋涉嫌侵犯其外觀專利權,但其僅提供了侵權產品照片,調解員通過實地調查發現侵權事實清楚。百貨店起初抵觸情緒嚴重,調解員耐心勸導,平復其抵觸情緒,并向其講解法律規定,指出其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也未留下供貨商聯系方式才陷于被動,又詳細分析案件事實和責任大小,百貨店逐步認同。鑒于案件貨值小、爭議明晰,調解員抓住時機建議和解,促成雙方協商達成共識。僅三天,雙方簽署調解協議,百貨店停止銷售涉案產品并當場支付和解金。11月13日,調解委員會回訪時涉嫌侵權產品已全部下架。
【典型意義】
本案從受理到結案僅3天,調解員以冷卻降溫的調解技巧,創新實施“案例鏡像、以案釋法、對癥下藥”的“調解三步走”策略,巧抓時機又速戰速決,為雙方當事人提出糾紛和解方案,本著“護企安商,便民利民”目的,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靈活性,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和諧。
9.濟南仲裁委員會《重視信息披露義務,規范特許經營合法合規》
【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楊某某向濟南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請求解除與某火鍋公司簽訂的特許經營協議,稱其未依法履行特許經營中的信息披露義務?;疱伖菊J為,特許經營協議中明確載明在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前,已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以書面形式及時披露了有關加盟店經營活動的基本信息資料,并提交了一份載有楊某某簽名的證據,證明在雙方簽約30日前已經以書面形式向楊某某披露了相關信息。仲裁庭經審查認為,證據中僅列舉了所披露信息的名稱,并沒有具體內容,例如對于知識產權信息沒有載明數量、類別、權屬及有效狀態,并不能證明已經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披露信息的義務,這讓楊某某對于某火鍋公司的技術水平和品牌知名度有了錯誤認識,故對請求解除特許經營協議的仲裁請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對特許人做出了嚴格的信息披露義務,但在實踐中,雙方地位往往不平等,許多特許人并未完整準確披露信息,甚至通過協議約定來規避該義務。本案中,仲裁庭考慮到雙方在信息披露上的不對等地位,合理分配雙方舉證責任。本案對于規范特許人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披露信息的法定義務,以及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10.青島仲裁委員會《著作權合同僵局難續,仲裁依典裁決解紛爭》
【案情簡介】
2021年11月,青島某科技公司與青島某文化公司就某營銷活動簽訂《委托創作協議》,由該文化公司委托科技公司策劃、創作沉浸劇本。2021年12月,科技公司提交第一版劇本初稿后,雙方對劇本進一步修改事宜達成一致。2022年,因發生新冠疫情,營銷活動被迫取消,文化公司以不可抗力為由拖延履行合同。2024年3月,科技公司提起仲裁請求繼續履行案涉協議,審理期間,文化公司提起了仲裁反請求,要求解除案涉協議。經仲裁庭查明認定,考慮到劇本依賴于特定場地以及含有圣誕節元素等原因,在項目未恢復的情況下,繼續按原方案完成劇本已不可行,認為本案符合情勢變更情形,因此裁決終止《委托創作協議》。
【典型意義】
本案中,《委托創作協議》項下的劇本創作因疫情原因導致雙方協議中止,雙方事實上已陷入“合同僵局”,無期限的等待恢復履行對雙方均不利,仲裁庭裁決終止《委托創作協議》是處理合同的適當選擇,同時運用情勢變更條款保護了創作者的智力成果,營造了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社會氛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