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4年12月,儀征徐女士幫其父親徐某支付手機話費時,發現徐某話費月平均消費金額增多,遂對徐某話費繳納記錄進行追溯,發現徐某手機號碼于2021年11月開通了寬帶提速包業務,截至徐女士查詢時,該業務已累計收取費用1320元。徐女士要求某通信公司提供徐某開通寬帶提速包業務的相關資料,資料顯示有申請人徐某簽字。徐某否認,表示自己用的是老年機,無需上網,更不需要寬帶提速包業務,這個業務不是自己本人申請的,也不是本人簽字。某通信公司堅持認為是徐某本人申請、簽字。徐女士于2024年12月撥打該通信公司客服電話投訴,要求取消該業務,退還自業務開通以來產生的費用,并給予3倍現金賠償。
某通信公司被訴后,公司相關負責人提出退還扣除的費用1320元、補償徐某手機充值1320元話費,總計給徐某手機充值2640元話費,不支持變現。雙方多次協調無果,徐女士于2025年1月向儀征市消費者協會投訴。
經了解,消協查明事實是某通信公司負有完全責任,對隸屬于該公司合作的經銷店監管不嚴,經銷店打著“充話費送寬帶提速包業務”的優惠活動名義,通過電話聯系誘導徐某參與活動,優惠期結束后未幫徐某取消寬帶提速包業務。消協對某通信公司負責人進行了批評教育,要求其加強對合作門店的監督管理。經多次調解,某通信公司退還徐某1320元話費,并補償現金1320元。
【消費提醒】
這是一起充話費送寬帶提速包業務的消費糾紛,此類消費時有發生。本案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合同效力及經營者責任等問題,根據《消保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或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以及自主選擇是否接受服務的權利。首先,徐某使用老年機且無上網需求,卻在未明確知情的情況下被開通寬帶提速包業務,顯屬對其權利的雙重侵害。其次,某通信公司作為經營者,對業務開通流程負有舉證責任,需提供原始簽字記錄、開通時的錄音錄像等證據。若無法證明簽名真實性,應承擔不利后果,退還全部費用并賠償損失。再者,某通信公司合作經銷店以誘導方式推廣業務,且未履行服務終止義務,反映出某通信公司對合作方的監管缺失,其不得以“合作方過錯”為由推卸責任。
梳理以往受理的投訴數據,三大通信運營商都存在的共性問題是:與其合作的分布市、縣、鎮各個營業網點,針對老年人群體,用多種話術,比如“充話費送流量”“充話費送寬帶服務”“送話費拿手機”等等,實際上是多收取了消費者的費用。《電信服務明碼標價暫行規定》第13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電信條例》第33條規定了電信費用出現異常的處理要求。但這類消費糾紛依然時不時出現,該通信公司的行為還違背了《消保法》的相關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江蘇省儀征市消費者協會 朱愛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