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市各食品、藥品、保健食品及廣告經營主體、廣大消費者:
為切實規范食品、藥品、保健食品廣告市場秩序,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尤其是老年人的切身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食品、藥品、保健食品廣告發布行為提示如下:
一、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表述。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二、依法應當進行審查的廣告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廣告文號,并與廣告審查機關核準的內容一致,不得擅自進行剪輯、拼接、修改。
三、廣告中引用的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
四、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五、廣告中禁止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進行廣告宣傳。禁止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
六、禁止在廣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等內容。禁止使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家、學者、醫師、藥師、臨床營養師、患者等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七、禁止含有引起公眾對自身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產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或者使公眾誤解不使用該產品會導致患某種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內容。禁止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療(緩解)所有疾病、適應所有癥狀及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療病癥所必需等內容。
八、藥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等內容,不得含治愈率、有效率,以及與其他藥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等內容。
九、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保健食品標志、適宜人群和不適宜人群,以及“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等內容,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以及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等內容。
十、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使推銷的食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十一、消費者要選擇信譽良好的商家和平臺進行消費。涉及專業領域的廣告如藥品,消費者應咨詢專業人士了解廣告的真實性,避免上當受騙。
陽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大食品、藥品、保健食品廣告監測監管和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廣告行為,曝光產生惡劣影響的虛假違法廣告案件。歡迎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監督,如發現違法廣告線索,可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舉報電話: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