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市場監管系統依法履職盡責,持續加強藥品監督管理,嚴厲打擊藥品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查辦了一批典型案例。為引導藥品經營使用單位依法合規經營,震懾違法違規行為,現就三起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大同市云岡區某醫藥有限責任公司未按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案
2024年11月,大同市云岡區市場監管局對大同市云岡區某醫藥有限責任公司開展監督檢查。經查,該醫藥公司未按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2025年2月,云岡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32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廣靈縣某中醫診所售過期藥品案
2025年4月,群眾投訴舉報其在廣靈縣某中醫診所購買復方丹參片,藥盒上的有效期至2024年12月,已超過藥品有效期。廣靈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診所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承認投訴舉報人所購過期藥品為自己所售。該診所銷售過期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5項的規定,廣靈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對該診所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大同市新榮區某藥房有限責任公司銷售假藥案
2025年2月14日,接市局移交案件線索,新榮區市場監管局對大同市新榮區某藥房有限責任公司涉嫌銷售假藥“四味脾胃舒顆粒”進行調查。經查,該藥店于2023年12月18日,購進不合格批次四味脾胃舒顆粒共5盒,分別于2023年12月24日銷售4盒,2024年3月1日銷售1盒,已全部銷售完畢。現場檢查當事人提供了購進批次藥品的檢驗報告書、隨貨同行票、供應商資質證明等相關材料,購進、驗收記錄真實完整。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修訂)》第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2025年3月,新榮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的規定,對該藥店處以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75元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