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規范市場經營秩序,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安徽省市場監管部門深入開展“守護消費”鐵拳行動,聚焦消費欺詐、食品安全、假冒偽劣產品等重點領域,依法查處了一批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蚌埠市懷遠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懷遠縣廖坤農資經營部銷售不合格肥料案
2025年3月4日,懷遠縣市場監管局對懷遠縣廖坤農資經營部銷售不合格復合肥料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沒款3.7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13日,懷遠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銷售的標稱:美國嘉吉(國際)農化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美國嘉吉復合肥料(總養分≥45% 15-15-15,50kg/袋)進行抽樣送檢。樣品經檢驗,“氧化鉀”“總養分”二個項目不符合GB/T15063-2020標準要求,為不合格產品。經調查,當事人于2024年11月9日購進該批次的復合肥料8噸,已銷售完,貨值金額1.84萬元。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復合肥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懷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農資產品的產品質量涉及到廣大農戶的切身利益。對生產、銷售不合格肥料的商家進行查處,能有效保障農業生產安全和農資市場的經營秩序。同時,通過典型案例曝光體現了法治精神和法律的權威性,有助于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二、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蚌埠順穩商貿有限公司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粉皮、未經許可從事散裝食品經營活動案
2025年2月17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蚌埠順穩商貿有限公司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粉皮、未經許可從事散裝食品經營活動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459元并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0月30日,執法人員接《檢驗報告》,顯示蚌埠順穩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粉皮經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從崔某某處購進上述涉案粉皮50kg,以3元/kg的價格銷售了40kg。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涉案粉皮的合格證明和供貨者的許可證,也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另查,當事人在其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包含散裝食品銷售的情況下,擅自對外銷售河粉、粉皮等散裝食品,違法所得為3459.5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和《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同時,對崔某某無證生產不合格粉皮的行為,依法移交當地公安機關。
鋁的過量攝入會引起神經系統的病變,甚至可能增加患老年癡呆癥的風險。生長發育期的兒童長期大劑量食用鋁含量超標的食品,可能造成神經發育受損進而導致智力發育障礙。本案查處警示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義務,凈化了食品消費市場,切實守護大眾的“食品安全”。
三、蚌埠市固鎮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固鎮縣湖溝黃中伍生鮮冷凍店(黃中伍)侵犯“牛欄山”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5年3月10日,固鎮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固鎮縣湖溝黃中伍生鮮冷凍店侵犯“牛欄山”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侵權牛欄山白酒8箱、罰款人民幣6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20日,固鎮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位于固鎮縣湖溝鎮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標稱生產廠家為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的規格型號為酒精度:42%vol 凈含量500ml×12瓶的牛欄山陳釀酒8箱,執法人員對上述白酒進行依法扣押,經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鑒定為侵犯其“牛欄山”商標專用的假冒產品。經查明,2024年8月29日當事人從淘 寶網商家“酒水銷售店”處購買了10箱涉案白酒,購進價75元/箱,銷售價156元/箱,截至我局調查時,當事人銷售涉案白酒2箱,剩余8箱涉案白酒被我局扣押。當事人非法經營額為156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固鎮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堂而皇之地擺放假冒白酒進行銷售,市場監管部門對其售假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不僅保護了企業知識產權,凈化市場環境,促進白酒行業健康發展,而且彰顯了執法監管力度,形成強力震懾效應,倒逼經營者守法誠信經營。
四、蚌埠市淮上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蚌埠市張十一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味精案
2025年2月5日,蚌埠市淮上區市場監管局對蚌埠市張十一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510元,并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18日,淮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對蚌埠市禹會區傳龍糧油店銷售的味精(谷氨酸鈉)分裝抽樣檢驗單。經檢驗,蚌埠市張十一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味精,谷氨酸鈉(以干基計)項目不符合GB2720-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味精》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蚌埠市張十一食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檢要求。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相關的規定,淮上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谷氨酸鈉是味精呈現鮮味的主要成分,適量的谷氨酸鈉能為菜肴增添鮮美味道。當谷氨酸鈉(以干基計)含量低于標準要求時,意味著味精的鮮味不足。谷氨酸鈉(以干基計)項目不合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可能存在工藝控制不嚴格、質量監管不到位等問題。
五、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蚌埠市蚌山區金皓廚具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案
2025年3月31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蚌埠市蚌山區金皓廚具經營部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氣體煲仔爐4臺,罰款108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14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查見無熄火保護裝置,無中文標明的生產廠名、廠址、型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氣體煲仔爐4臺。經調查,涉案產品生產廠家為山東裕川商用廚具有限公司,生產日期為2023年10月。目前,該產品執行標準已被代替,商用燃氣燃燒器具現行標準GB 35848-2024于2024年4月29日發布,2024年8月1日實施,涉案產品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經協查上述商用燃氣灶具出廠時未經過出廠檢驗,當事人購進上述產品時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未查驗產品合格證明。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燃氣使用安全事關千家萬戶,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國標的燃氣灶具的商家進行查處,直接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同時,通過典型案例曝光能夠提升公眾對燃氣器具安全的認識,營造全社會共同監督的氛圍,倒逼生產者和銷售者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