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錢請“月老”,是否能找到良緣?
為了盡快找到稱心如意的伴侶,
很多人會選擇婚戀平臺
作為交友途徑。
不少婚介公司以“高端匹配”為噱頭,
收取不菲的介紹費,
簽合同時承諾的“包成功”,
服務時卻常常變成“看緣分”。
真心尋緣的朋友們,
是否真的能通過機構
如愿認識適合的另一半?
當交了錢卻找不到對象時,
是要繼續“等待緣分”
還是及時維權呢?
小芳為了結識合適的交往對象,與大型婚介公司簽訂了婚姻介紹服務合同,并交了3000元服務費。在與婚介公司溝通過程中,小芳提出了擇偶對象的身高、學歷、年齡等要求,雙方約定,在合同期內,婚介公司應根據小芳所提供的擇偶要求,至少向小芳安排1名“匹配對象”約見服務。
婚介公司先后向小芳介紹了5名男青年并安排見面時間,小芳均同意見面,但最后都因男方沒有時間等種種原因未能成功約見。直至合同期滿,小芳仍沒能約見到任何對象。
無奈之下,小芳向法院起訴婚介公司。
小芳認為,婚介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義務,自己要求的是匹配對象本科以上學歷(即包含碩士、博士),但婚介公司介紹的對象僅為本科或雙本科,降低了其學歷要求,因此要求婚介公司退還相應服務費。
婚介公司稱,擇偶條件當時已清楚寫在合同上,是小芳單方面認為修改了合同,況且公司已根據小芳要求安排對象約見,但小芳因自身原因未能約見成功,公司不應退還相應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芳與婚介公司簽訂的《婚姻介紹服務合同》中,擇偶要求為合同首頁第一項內容且有黑體字加粗,小芳稱婚介公司擅自篡改其擇偶要求不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但考慮到雙方合同期內,婚介公司確實未能成功安排小芳與任何對象見面,且無證據證明是小芳自身原因所導致。
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為客戶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或者服務。本案中,婚介公司作為經營方,應嚴格按照其與消費者所簽訂的合同內容履行其義務,如其履行具有瑕疵,應承擔全部或部分返還費用的賠償責任。
提醒
婚介公司往往收取不菲的服務費用,如需通過婚介公司介紹婚戀對象,消費者在簽訂服務合同時,應格外注意審核合同的關鍵條款,包括對擇偶對象年齡、身高、學歷、婚史情況的要求,婚介公司提供符合條件對象的人數以及成功約見的次數等,并注意在與婚介公司溝通過程中進行存證,避免婚介公司推脫責任,將無法履行合同的原因歸咎于消費者自身。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本文名稱均為化名)
來源:廈門市思明區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