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批)
為進一步規范電動自行車市場秩序,陜西省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大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力度,嚴厲打擊制假售假和非法改裝行為,查處了一批非法改裝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件。現就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咸陽市某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0月28日,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對其銷售的某型號電動自行車進行改裝,現場發現與原車不相符的某型號電池一組(共計5塊,合計電壓60V)。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
2024年11月19日,咸陽市淳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沒收涉案車輛、電池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2.銅川市某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7月16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發現涉嫌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一輛,經現場檢查,涉案車輛電池倉安裝有5塊電池,合計電壓60V。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要求。
經查,涉案車輛當事人共購進1輛,加稅整套車合計1918元,整車銷售價是2450元。案發后當事人主動為購車人做了退貨處理,本案貨值共計2450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2024年9月4日,銅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給予“沒收涉案車輛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3.榆林市某經銷部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10日,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所安裝的電池容量與實際隨車合格證標示的電池容量不一致。
經查,當事人為方便銷售,擅自改裝涉案車輛增大電池容量,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屬違法經營行為。經核實,截至案發涉案車輛尚未售出。
2024年10月12日,榆林市定邊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4.漢中市某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13日,城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公安部門反饋,當事人涉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經查,當事人為方便銷售,通過加裝電池的方式,將一輛“臺鈴”牌電動自行車額定電壓由48V改裝為60V并拔掉報警音插頭。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2024年9月16日,漢中市城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恢復原有車輛設定標準配置),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5.商洛市某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14日,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售的4輛電動自行車加裝了保險杠,其中1輛安裝了5塊電池(合計電壓60V),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經查,涉案車輛當事人共購進4輛,其中1輛組裝完畢(安裝5塊電池,合計電壓60V),其余3輛正在組裝當中(只試裝了保險杠),截至案發尚未售出,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案發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及時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并主動改正違法行為。
2024年10月10日,商洛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等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