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加強網絡交易監管,營造規范有序的網絡市場秩序,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深化典型案例警示作用,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現向社會發布2024—2025年市場監管系統網絡交易監管典型案例。
案例一克拉瑪依市某平臺代理公司已知平臺內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未采取必要措施案
克拉瑪依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克拉瑪依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代理的平臺中部分網店在資質已注銷的情況下仍從事經營活動,且有兩家網店未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區加工食品,由外賣騎手異地取餐后配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克拉瑪依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烏什縣某俱樂部使用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烏什縣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后,依法對烏什縣某俱樂部進行檢查,發現該俱樂部抖音店鋪銷售酒水類商品時擅自使用某知名產品照片,實則銷售的是另一品牌的酒水類商品,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之規定。烏什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精河縣某紙包魚店未公示相關經營許可信息案
精河縣市場監管局發現某紙包魚店在網絡餐飲服務平臺內從事經營活動時,未在平臺上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等信息。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精河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哈密市伊州區某房地產公司格式條款違法案
哈密市伊州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上級交辦線索,對某房地產公司進行調查。經查,該公司在微信小程序促銷廣告中使用“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等字樣。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之規定,哈密市伊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十五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并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烏蘇市某平臺未對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資質核驗案
烏蘇市市場監管局通過監測發現,某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未嚴格履行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審查,造成5家平臺內經營者在公示行政許可信息與實際不符的情況下經營。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烏蘇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304.7元,并處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克州某商貿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克州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依法對轄區內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抖音平臺上通過音視頻帶字幕的形式宣傳“我們跟阿圖什市工商銀行合作了”等內容。經調查,該公司未與相關銀行進行合作。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克州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并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博樂市某餐飲服務平臺未對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資質核驗案
博樂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時發現,博樂市某餐廳在某餐飲服務平臺中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經營時,其公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已過期,該網絡餐飲服務平臺未對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博樂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依法對該平臺作出罰款2500元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