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守護消費”鐵拳行動開展以來,合肥市市場監管系統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以“服務民生、護航消費”為宗旨,積極踐行監管為民理念,全面推行服務型執法,查辦了一批對違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懾的典型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肥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朱某等人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5年1月3日,肥東縣市場監管局對朱某等人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2025年1月3日,肥東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聯合公安機關依法對2處民房進行現場檢查,依法對涉案的侵權白酒及包裝物和生產設備予以扣押。檢查中得知另有1處倉庫,肥東縣市場監管局立即抽調執法力量,一舉端掉上述3個窩點。經注冊商標權利人鑒定,查扣的多個品牌共1175箱白酒均為侵權商品,貨值近52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且涉案金額較大涉嫌犯罪,肥東縣市場監管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辦。
二、肥西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肥東縣安晴消防器材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消防產品滅火器案
2025年1月10日,肥西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肥東縣安晴消防器材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消防產品滅火器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滅火器具506具、罰沒4.8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12日,肥西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消防救援部門函告線索,對肥西縣嚴店鎮引江濟淮安置點一期(劉河幸園)進行現場核查,執法人員在該小區共發現涉案手提式干粉滅火器506具。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8月13日從省外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采購776具4公斤滅火器,銷售至肥西縣嚴店鎮引江濟淮安置點一期工程項目。2024年10月18日,消防救援部門對當事人銷售至該項目的上述滅火器進行抽檢,報告顯示滅火器樣品按照GB4351.1-2005標準檢驗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肥西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廬江縣市場監管局糾正大樂購精品生活超市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為
2025年5月22日,廬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糾正廬江縣白山鎮大樂購精品生活超市銷售粽子禮盒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違法行為。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威爾麗粽情端午”粽子禮盒包裝空隙率為64%,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有關“單件凈含量>50g,包裝空隙率≤30%”的規定要求,屬于過度包裝商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構成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廬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當場將該粽子禮盒下架處理。
四、廬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合肥潤雪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5年3月11日,廬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合肥潤雪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2月7日,廬陽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合肥市市場監管局移交的案源線索,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名稱為“軍職通”的微信公眾號發布1篇名為《軍隊文職逐夢人,軍職通中定乾坤。估分精準查答案,面試題集啟新程!》的微信文章。經查,當事人使用名稱為“軍職通”的微信公眾號發布1篇原創微信文章,向消費者推銷其微信公眾號及軍隊文職人員考試題庫小程序,并從中獲利。該文章屬于教育培訓類商業廣告,內容含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形象和兩名學員的成功案例。當事人發布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形象,并利用受益者的名義作推薦、證明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了發布違法廣告的違法行為,廬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結合當事人已整改的事實,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五、瑤海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合肥漢竹日用品有限公司對經營的商品銷售狀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5年3月21日,瑤海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合肥漢竹日用品有限公司對經營的商品銷售狀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17日,瑤海區市場監管局接瑤海區稅務局線索移送函,反映合肥漢竹日用品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刷單的違法行為,并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經瑤海區市場監管局核查,結合當事人陳述及稅務部門移送材料,證實當事人于2022-2023年在某平臺網店日常經營過程中,存在通過找人進行圖片曬單加文字評價的高質量好評的方式沖抵部分差評的刷單行為。當事人對商品進行虛假交易、評價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瑤海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五條、《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結合當事人主動改正的情況,并參照裁量基準,瑤海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減輕行政處罰的決定。
六、蜀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格斯波紋管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案
2025年4月21日,蜀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安徽格斯波紋管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燃氣用具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10根、罰款人民幣1.38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244.76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20日,蜀山區市場監管局在日常檢查中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經查,當事人主要從事生產燃氣用具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的經營活動。GB 41317—2024于2024年8月31日實施并代替GB/T41317—2022,相較于GB/T 41317—2022,GB 41317—2024主要變化包括增加了包裝中可追溯二維碼要求及普通型波紋軟管使用場景限制要求。當事人在2024年8月1日后生產的燃氣用具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依然按照GB/T 41317—2022生產,標注及使用場景限制要求等內容不符合GB 41317—2024標準要求。通過調取銷售出庫單計算,當事人共生產上述燃氣用具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110根,銷售100根,貨值金額共計10618元。2025年2月25日,當事人向提交整改后產品的合格檢測報告,證實其整改后生產的燃氣用具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符合GB 41317—2024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蜀山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七、新站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合肥順心食品廠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案
2025年3月26日,新站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合肥順心食品廠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的食品玉帶糕37盒、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食品原料金桔丁6箱、罰款2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118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17日,新站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生產,其所用食品原料金桔丁超過保質期。經查,過期金桔丁是當事人2024年上半年生產麻餅時從山東某食品廠購進,保質期至2023年10月13日。2025年1月當事人在生產玉帶糕過程中,使用了上述過期的金桔丁,共成盒390盒,貨值共計2340元。在得知金桔丁過期后,當事人對玉帶糕進行了召回處理。玉帶糕中涉及的其他原料索證索票均保存完整,不存在過期情況。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新站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八、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合肥市高新區粒粒發財炒貨商行計量違法案
2025年5月16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合肥市高新區粒粒發財炒貨商經營銷售散裝食品時計量未去皮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0.9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13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投訴人稱當事人在銷售炒貨時未去掉包裝袋重量進行稱重的線索后,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現場稱重當事人包裝袋每個平均為12g。《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干菜、山珍等食品,稱重范圍在1KG-4KG時,負偏差最大允許值為4g,該店計量結算時超出負偏差3倍。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九、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遠東美美容美發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未履行預付式消費經營義務案
2025年2月14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遠東美美容美發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未履行預付式消費經營義務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14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在當事人店鋪辦理會員卡并預付款充值5000元,雙方約定了退費事宜,現被投訴人更改約定,拒絕退費。2025年1月15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檢查,現場發現店內擺放著充值活動宣傳單頁,上面顯示蛇年吉祥卡,并標注了美容、美發充值優惠,宣傳單頁下方標注“活動解釋權歸本店所有”,且當事人陳述以收取預付款方式為消費者提供美容、美發服務,未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當事人利用宣傳單頁排除消費者權利的行為,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的違法行為;當事人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服務時未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相關事項的行為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未履行預付式消費經營義務的違法行為,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十、合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查處安徽中公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5年3月18日,合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查處安徽中公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2月24日,合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安徽中公檢測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出具的檢測報告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方法,并且數據、結果存在錯誤或者無法復核,構成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事實。當事人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合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