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嚴格落實2025“守護消費”鐵拳行動部署要求,以“保障民生權益,守護消費安全”為目標,圍繞“打假、處劣、治虛、懲偷”四大攻堅方向,重點查處食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劑使用超過保質期、經營毒死的動物肉、商標侵權、制售偽劣產品、發布“長江魚”違法廣告等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的違法行為,有力保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公布2025“守護消費”鐵拳行動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黃石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黃石港區某餐飲店以豬肉冒充牛羊肉向消費者銷售案
2025年4月22日,黃石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黃石港區某餐飲店以豬肉冒充牛羊肉向消費者銷售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5100元,罰款2.0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9月10日,黃石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專項行動部署,依法對當事人菜臺擺放區標注為“羊肉卷”產品,自助餐品擺放區菜名標注為“阿根廷原切谷飼肥牛”產品進行抽檢。經檢測,“羊肉卷”樣品中檢出豬源性、羊源性成分。“阿根廷原切谷飼肥牛”樣品中檢出豬源性成分。當事人違法所得為51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七項的規定。黃石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二、天門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小吃服務店銷售假冒風干牛肉案
2025年2月8日,天門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天門市某小吃服務店以風干豬肉冒充風干牛肉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罰沒款2.99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2月27日,天門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公安機關移交線索,聯合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貨架上標注為“風干牛肉”“特級牛腿肉”的散裝食品實際為風干豬肉。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1月1日至9月20日,通過某電商平臺分11次購入風干豬肉270斤,拆封后以“風干牛肉15.8元/50g”“特級牛腿肉18.8元/50g”標價銷售。截至案發,已售出風干豬里脊121.898斤、風干豬腿肉114.16斤,現場查扣未售豬里脊28.102斤、豬腿肉5.84斤,涉案貨值金額46260元,違法所得2.69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天門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同時參照《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十二條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綜合其違法情節及整改態度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宜昌市遠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望某涉嫌生產經營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豆芽案
2025年6月23日,宜昌市遠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望某涉嫌生產經營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豆芽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5年5月16日,遠安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線索,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經營的豆芽涉嫌添加禁用農藥,隨即對其用于生產經營的相關產品開展抽樣檢驗,結果顯示半成品、成品、浸泡液中均含有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的禁用農藥成分,為不合格產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且涉嫌犯罪。遠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遠安縣公安局。
四、孝感市孝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農谷教育發展有限公司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案
2025年1月3日,孝感市孝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農谷教育發展有限公司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4袋,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0月21日,孝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食堂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在其操作間正在使用的復配膨松劑(雙效泡打粉)、南德調味品、食用小蘇打、寬葉海帶均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工作,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并對其食堂進行全面整改,主動消除危害后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孝感市孝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五、武漢市漢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幼兒園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5年3月27日,武漢市漢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幼兒園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9日,武漢市市場監管局委托檢驗機構對當事人自行消毒的餐盤進行食品安全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曾于2024年4月24日因餐具抽檢不合格被警告處罰,本次系一年內再次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當事人自述因消毒流程疏漏導致問題,案發后主動整改,新增消毒設備2臺,優化清洗流程,經整改后于2025年3月4日檢測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武漢市漢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五項(一年內再犯屬“情節嚴重”),同時參照《湖北省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十二條第三項(主動整改減輕處罰)的規定,綜合其違法情節和社會危害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六、仙桃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劉某春經營毒死的動物肉案
2025年2月26日,仙桃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劉某春涉嫌經營毒死的動物肉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5年2月7日,仙桃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線索,依法對劉某春涉嫌經營毒死的動物肉案展開調查。經檢驗,當事人銷售的5條死狗的狗肉和狗內臟均檢出呋喃丹(高毒農藥)成分。經查,當事人于1月18日使用摻過呋喃丹的豬肉毒死4條狗,在路邊撿到死狗1條,共計5條死狗,到仙桃市西流河鎮菜市場進行銷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且涉嫌犯罪。仙桃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仙桃市公安局。
七、襄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襄城區某超市銷售侵權假冒白酒案
2025年5月20日,襄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襄城區某超市銷售侵權假冒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處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2月18日,襄陽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銷售的堯治河、石花、白云邊等品牌系列白酒涉嫌侵權假冒。經鑒定,上述商品均侵犯了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貨值金額1882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襄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八、荊門市鐘祥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液化氣站銷售不合格液化氣案
2025年3月6日,鐘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液化氣站銷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氣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處罰沒款合計1.1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12日,荊門市市場監管局委托檢驗機構對某液化氣站銷售的液化石油氣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經檢驗,該批液化石油氣“組分”項目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氣》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7月10日購進該批液化石油氣1噸,購進價4600元/噸,因進貨發票遺失無法提供合法來源憑證,且該批液化石油氣已全部售罄,銷售價為5300元/噸,違法所得7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鐘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九、黃岡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貿易有限公司非法改裝、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5月16日,黃岡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貿易有限公司非法改裝、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產品,處罰款1.55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對12輛已辦理行駛證的電動自行車移交公安交管部門處理。
2025年3月27日,黃岡市市場監管局聯合黃岡市公安局、黃岡市消防支隊開展電動自行車執法檢查,發現轄區內某貿易有限公司地下倉庫有17輛涉嫌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執法人員依法對17輛涉嫌違法電動自行車實施查封。經現場勘驗,查封的17輛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超過標準重量,鞍座長度超過標準長度,不符合國家標準。其中有12輛已辦理電動自行車行駛證,5輛未辦理行駛證的電動自行車與產品合格證不相符。經查,當事人從網上購買座椅、保險桿等配件對購進的電動自行車進行改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主要銷售或租賃給騎手使用。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黃岡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十、荊州市石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飲店發布“長江魚”違法廣告案
2025年6月4日,荊州市石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餐飲店發布經營“長江魚”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4月24日,石首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依法對當事人發布“長江魚”違法廣告的行為進行調查。經查,4月23日,垂釣者劉某將兩條鳊魚送至當事人餐飲店,自稱為長江漁獲物。4月24日,當事人通過微信群發布“鄉里味廚今天有長江黑鳊魚,貨源充足......”等文字信息招攬顧客。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構成發布“妨礙環境、自然資源保護”違法廣告的行為。石首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執法稽查局?張永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