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5年6月,江蘇省儀征市消費者協會接“全國消協智慧315平臺”轉辦投訴,消費者解女士留言:2025年2月8日晚入住儀征市某健身服務部,參加減肥訓練營,當場交押金200元、訓練費10740元,第二天由于住宿房間空調制暖不行,導致自己差點感冒,便提出離開,并且簽《訓練營停課申請單》。現在不想去了,提出退費。但商家強橫拒絕,說協議上寫了任何原因不予退費。另外,商家收取費用后,關于協議、收據、發票等一樣也沒給自己,只有離開時自己拍的《訓練營停課申請單》。問題發生后解女士多次與商家溝通,但都被工作人員找借口拒絕,投訴至文體旅部門也未得到滿意解決。無奈之下,解女士求助于儀征市消費者協會。
儀征消協工作人員接訴后,立即與健身服務部運營負責人肖某取得聯系,通知其次日到消協接受調查。消協工作人員與負責人見面后,向其宣介了相關法律法規,指出:健身服務部與消費者簽定的協議中“任何原因不予退費”限制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不合理地加重消費者責任,屬無效條款;該負責人表示愿意接受消協工作人員的建議,扣除住宿產生的相關費用,退還消費者押金200元、訓練費9300元。消費者解女士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案,健身服務部收取消費者的培訓費后,雙方簽定的協議上寫“任何原因不予退費”,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屬“霸王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減肥課程類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不適宜強制消費者履行,消費者提出退費時,商家應當退費。如果消費者單方終止合同,且經營者并無違約或過錯行為的,消費者亦應根據過錯程度、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具體情況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江蘇省儀征市消費者協會 阮文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