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嚴格落實2025“守護消費”鐵拳行動部署要求,以“保障民生權益,守護消費安全”為目標,圍繞“打假、處劣、治虛、懲偷”四大攻堅方向,重點查處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無證生產食品、商標侵權、制售偽劣產品、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非法漁獲物交易等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的違法行為,有力保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公布2025“守護消費”鐵拳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孝感市云夢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周某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2月10日,孝感市云夢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周某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5年1月14日,云夢縣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稱城關鎮某村委會對面房屋內存在使用松香或瀝青為鴨子脫毛的違法行為。該局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查獲用于脫毛的黃色松香、黑色松香及加工工具,并對松香抽樣送檢。經檢驗,黃色松香、黑色松香均檢出工業松香成分(有毒有害物質)。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且涉嫌犯罪。云夢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二、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松柏鎮某土特產店無證生產食品并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案
2025年6月30日,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松柏鎮某土特產店無證生產食品并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處罰沒款合計7.29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4月27日,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專項行動部署,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擅自加工土豆片、薯條等11種口味零食,并通過電商平臺銷售,且其產品標簽存在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行為,涉案貨值7.92萬元,違法所得3.33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武漢市武昌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熊某成涉嫌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5年3月11日,武漢市武昌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熊某成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5 年3月11 日,武昌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權利人舉報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生產印有“太太樂”標識,實為鮮諨牌固態復合調味料的假冒雞精產品,以及印有“口味王”“和成天下”標識,實為散裝檳榔果的假冒產品。當事人上述產品及外包裝來源不明、數量較多,且制售侵權假冒商品貨值金額較大。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且涉嫌犯罪。武昌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分局。
四、襄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高新技術開發區某信息科技中心擅自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案
2025年5月27日,襄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高新技術開發區某信息科技中心擅自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違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5年5月17日,襄陽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其擅自制作、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經查,當事人自2023年2月以來,未經商標注冊人授權,擅自制造“中興”“華為”“中國移動”注冊商標標識的標簽,并通過網絡銷售共計5366個,銷售金額4.49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且涉嫌犯罪。襄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襄陽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
五、咸寧市嘉魚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杜某某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5年5月12日,咸寧市嘉魚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杜某某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5年4月8日,嘉魚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自2024年10月開始通過電商平臺,以直播方式銷售印有“NIKE”“
”“
”“
”等注冊商標標識的運動鞋。經鑒定,當事人上述商品均為侵權假冒商品。執法人員依法對尚未銷售的2704雙運動鞋實施扣押。當事人已銷售與尚未銷售商品貨值金額超15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且涉嫌犯罪。嘉魚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嘉魚縣公安局。
六、天門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液化氣站銷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氣案
2025年1月13日,天門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天門市某液化氣站銷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氣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處罰沒款合計5.0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5日,天門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銷售的液化石油氣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該批產品“銅片腐蝕”項目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氣》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5月28日,從某貿易公司氣站購進液化石油氣20噸(5600元/噸),其中15噸充入2號氣罐,5噸與1號氣罐原存1.1噸合并儲存。因1號氣罐銅閥腐蝕導致罐內6.1噸液化石油氣污染,該批次不合格產品以6950元/噸售罄,貨值金額42395元,違法所得8235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天門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七、武漢市黃陂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廚具商行銷售不合格燃氣灶具案
2025年2月27日,武漢市黃陂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武漢市某廚具商行銷售不合格燃氣灶具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銷售涉案產品,處罰沒款合計2552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6日,黃陂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洪山區市場監管局案件移送函及相關材料,反映當事人銷售給洪山區某廚具經營部的“中餐燃氣炒菜灶”經抽樣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從佛山市某電器公司購進中餐燃氣炒菜灶10臺,購進價119元/臺,售價145元/臺。截至案發,當事人已銷售3臺(召回1臺),并將未售出的8臺退回生產廠家,涉案產品貨值金額1450元,違法所得52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黃陂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八、黃石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黃石港區某水產品店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5年6月23日,黃石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黃石港區某水產品店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計量器具,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5月15日,黃石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專項行動部署,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其使用的電子秤涉嫌計量作弊。經檢定,該秤具有作弊功能,2kg標準砝碼稱重狀態下,通過按數字鍵加去皮開啟作弊功能,稱重顯示為2.4kg、2.5kg、2.6kg,判定為不合格計量器具。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黃石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九、宜昌市枝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農家飯莊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漁獲物案
2025年2月19日,宜昌市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農家飯莊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漁獲物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合計252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2日,枝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線索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以餐飲經營為目的,收購張某某(已刑事立案偵查)在長江流域松滋河段使用三層刺網非法捕撈的漁獲物黃骨魚,并加工制作成火鍋對外銷售,獲利18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十、黃石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李某、吳某某使用電魚方法進行非法捕撈案
2025年4月18日,黃石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李某、吳某某使用電魚方法進行非法捕撈的違法行為,分別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2月25日,黃石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檢察機關移送的案件線索,依法對當事人在長江水域實施電捕魚違法行為進行調查。經查,2023年5月24日,當事人在長江花馬湖水域使用電瓶、逆變器、手持電撈網等設備實施電捕魚,非法漁獲物約5千克;同年6月25日,當事人再次在該水域實施電捕魚,非法漁獲物約1.5千克。當事人兩次在長江花馬湖水域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非法捕撈,非法漁獲物總重約6.5千克。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黃石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執法稽查局?張永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