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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榆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守護消費”鐵拳行動及縱深推進服務型執法典型案例(第一期)

2025-07-15 15:56:35 榆林市市場監管

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優化市場環境,2025年榆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入開展“守護消費”鐵拳行動,縱深推進服務型執法,加強對市場主體的指導與服務,嚴厲打擊各類違法行為,查處了一批違法案件,現將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榆林市榆陽區某加油站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用柴油案(市執法支隊查辦)

案情摘要:當事人銷售的-10號車用柴油經檢驗密度(20℃)不符合GB19147-2016(Ⅵ)標準要求,貨值金額為18417.74元,違法所得4604.44元。2024年12月17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已全部銷售。

調查結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用柴油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提供證據材料,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知其違法行為后積極整改并向本局提交整改報告,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4604.44元;2.處貨值金額(18417.74元)0.5倍的罰款9208.87元,罰沒金額13813.31元。

典型意義:本案查處打擊了銷售不合格車用柴油的違法行為,有力維護了市場秩序,保障了消費者權益,讓關乎國計民生的商品質量得到切實管控。在服務型執法方面,執法人員鑒于當事人配合調查、主動整改并履行進貨查驗制度,依據相關規定給予減輕處罰,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二、榆林市榆陽區某海鮮凍品行使用未經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案(市執法支隊查辦)

案情摘要:2025年3月12日,執法人員對榆林市榆陽區某海鮮凍品行用于貿易結算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一樓海鮮經營場所用于銷售海鮮的2臺(品牌分別為:金山衡器、申鑫)的電子計價秤的合格計量檢定印、證,現場予以拍照取證。當事人于2025年3月13日重新購買2臺電子計價秤,經強制檢定合格后投入使用,并將原使用的2臺的電子計價秤主動當場予以銷毀。

調查結果: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陜西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構成使用未經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經查詢信用中國(陜西),當事人系初次違法。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且符合《陜西省市場監管“首違不罰”清單(2023年)》中序號9規定的不予處罰條件“1.初次違法;2.未檢定或不合格擅自安裝使用的數量少于5臺;3.及時改正”,綜合考慮該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中,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且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整改,依法對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既體現法律威嚴,又彰顯執法溫度。執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積極踐行審慎柔性執法理念,通過精準適用“首違不罰”清單、鼓勵主動糾錯減損、綜合裁量審慎決策三項具體舉措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促進市場主體健康發展。

三、綏德縣某豆制品加工廠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市執法支隊查辦)

案情摘要:2024年9月19日,執法人員收到陜西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顯示當事人生產的本地豆腐皮(散裝)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由于天氣炎熱豆腐皮易變質,當事人通過淘寶網購買食品添加劑苯甲酸鈉,共生產該批次本地豆腐皮60千克,其中15千克銷售給綏德縣劉華蔬菜門市,剩余45千克銷售給個人,售價8.6元/kg,貨值金額516元,違法所得516元。

調查結果: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構成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如實陳述自己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本地豆腐皮的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積極進行召回,給予當事人從輕處罰。依據《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516元;2.罰款1000元,罰沒款合計1516元。

典型意義:本案踐行服務型執法理念,執法人員以說理普法引導當事人認清違法性質,在當事人主動配合整改的基礎上,依法從輕處罰,既維護法律權威又保障了市場主體發展。

四、榆林市榆陽區某副食門市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習酒案(市執法支隊查辦)

案情摘要:2025年3月20日,收到舉報稱榆林市榆陽區某副食門市銷售侵犯“習酒”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件線索。當日執法人員到榆林市榆陽區某副食門市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商標為“習酒”的白酒共計6瓶,其中名稱為習酒(盛世天韻)的數量為4瓶、名稱為習酒(窖藏1988)的數量為2瓶。經貴州習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現場辨認,后經該公司鑒定,上述產品與該公司出廠產品外包裝特征不符,非該公司生產,屬假冒貴州習酒股份有限公司第7668677號注冊商標的產品。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4月18日從個人常某手中購進4瓶習酒(盛世天韻)、2瓶習酒(窖藏1988)進行銷售。該6瓶酒經貴州習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均不是貴州習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產品,是侵犯貴州習酒股份有限公司第7668677號注冊商標“習酒”專用權的白酒。涉案習酒未售出,無違法所得。

調查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如實陳述購進習酒的違法事實,積極改正違法行為,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報告和進貨查驗制度及整改后的進貨查驗相關材料,給予當事人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罰款2790元;2.沒收侵權習酒(盛世天韻)4瓶和習酒(窖藏1988)2瓶。

典型意義:本案的查處,嚴厲打擊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切實保護了貴州習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知識產權,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引導當事人認識到自身錯誤,促使其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交整改報告和相關制度材料,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給予當事人從輕處罰,既彰顯了法律的威嚴,又給予經營主體合理的容錯糾錯空間 ,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為服務型執法提供了有益實踐。

五、靖邊縣某母嬰用品一分店涉嫌以不合格衛衣冒充合格產品案(靖邊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大隊查辦)

案情摘要:2025年1月15日,靖邊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大隊接靖邊縣局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移送處理通知單》,當事人銷售的(NME)衛衣抽樣檢驗,纖維含量不符合抽檢規定要求被判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由靖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檢的(NME)衛衣,當事人共購進5件該(NME)衛衣,3件以每件88元售出,剩下2件免費提供用于抽檢,購進價為每件68元,共獲利60元。無法提供供貨商資質及來源信息,提供一張進貨銷售清單。

調查結果: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涉案產品數量少、貨值低,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適用一般情形行政處罰。依據《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般情形(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貨值金額1.75倍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NME)衛衣對當事人做出如下處罰決定: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0.00元;2.罰款人民幣770.00元(1.75倍);罰沒合計人民幣830.00元。

典型意義: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其典型意義遠超個案本身。它既是市場經濟中“失序”的縮影,也是檢驗法制水平、企業道德和社會治理能力的試金石。打擊此類行為需法律嚴懲、技術賦能、企業自律與公眾監督相結合,最終推動形成“質量為本”的健康市場生態。

六、神木市某名煙名酒門市經銷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汾酒案(神木市大柳塔市場監管所查辦)

案情摘要:2025 年 1 月 9日,神木縣局執法人員及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打假稽查員對神木市某名煙名酒門市現場檢查時,發現 97 瓶汾酒(詳見《場所/設施/財物清單》神市監物〔2025〕2號)涉嫌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涉案汾酒是當事人從一輛送貨上門的面包車車主手中購入,現金交易,沒有聯系方式、票據及資質。53°青花20汾酒購進12瓶,售價300元/瓶;42°巴拿馬20汾酒購進6瓶,售價150元/瓶;53°、45°和42°三種老白汾酒共計購入72瓶,售價都是60元/瓶,53°和42°兩種玻汾共計購進7瓶,售價都是40元/瓶,自購入后沒有銷售。故涉案產品來源、流向及違法所得無法查證。違法經營額以現場查獲的涉嫌侵權的汾酒貨值總額為準,即9100.00元整,無違法所得。

調查結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我局執法人員,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涉案商品的違法經營額較少,符合《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修訂)》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三條第一款從輕處罰的情形,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中過罰相當的原則以及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建議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1.罰款人民幣玖仟壹佰元整(9100.00);2.沒收涉案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汾酒97瓶。

典型意義:有力打擊侵權亂象,捍衛商標權威,凈化市場生態,激發創新動能,提升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價值認同感。

(責任編輯: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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