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肅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執法與服務相統一,堅持守底線和促發展相統一,著力構建“預防為主、輕微免罰、重違嚴懲、過罰相當、事后回訪”的執法模式,充分運用“首違不罰”“輕微免罰”等包容審慎柔性執法新舉措,加力提升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水平,維護公平公正市場競爭秩序。現選取4起服務型執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金昌市永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滴灌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14日,金昌市永昌縣市場監管局收到省市場監管局監督抽查不合格通知,金昌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生產的內鑲式滴灌帶,2025年省級監督抽檢結果顯示,產品流量均勻性、耐拉拔性能、炭黑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調查核實,當事人生產該批次滴灌帶16卷,貨值金額2400元,尚未銷售流入市場,無違法所得。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構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經執法人員查詢核實,當事人系初次違法,收到不合格通知后,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對不合格產品進行集中銷毀,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永昌縣市場監管部門指導下,積極調整生產配方,并對同類型產品重新送檢,結果顯示所檢項目均符合標準要求。基于上述情況,永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并對當事人開展普法教育,要求其加強質量管控,完善質量保證體系,提高法律意識和合規經營能力。
【典型意義】本案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推進服務型執法、踐行監管為民的執法理念,督促企業銷毀不合格產品,并指導整改到位,根據企業初次違法、及時改正且無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為企業提供了容錯空間和發展空間。同時,通過全程說理式執法、指導企業自我糾錯,推動優化生產工藝、強化檢測能力,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促進企業合規經營與行業健康發展,實現了執法力度與溫度的有機統一。
二、嘉峪關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超市銷售假冒專利產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嘉峪關市市場監管局開展知識產權執法檢查,發現嘉峪關某超市貨架上擺放的“星耀炫邁”小蘇打牙膏(凈含量:180克),產品外包裝盒標注外觀設計專利號:202130475109.1,執法人員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及分析系統查詢,該專利號于2024年6月28日終止。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銷售假冒專利產品的行為。當事人能夠提供涉案產品的購進票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并不知情所銷售的商品為假冒專利的產品,在被發現違法行為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下架相關產品消除隱患。嘉峪關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同時對當事人進行引導教育,對相關法律法規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具體條款進行專題輔導學習,幫助市場主體充分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價值,著力提升經營者的守法意識和保護能力。
【典型意義】本案全面貫徹市場監管服務型執法理念,體現了包容審慎監管原則。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專利核查確認違法行為客觀存在,但基于當事人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無主觀故意且危害后果輕微的事實,依法適用“首違不罰”作出不予處罰決定。既維護了專利管理秩序,又通過責令改正、行政指導等柔性方式督促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彰顯了執法溫度與教育引導功能。該案為處理同類非主觀故意知識產權案件提供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實踐樣本,有效促進營商環境法治化建設。
三、張掖市甘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22日,甘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張掖市甘州區某超市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食品陳列貨架上擺放的康師傅經典奶茶等9種共23.5件食品超過保質期,貨值金額81.5元,上述食品與其他保質期內食品混放。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經查,當事人系初次違法,在檢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立即下架銷毀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并且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涉案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為非餐飲環節,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中免罰條件的規定。甘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免于處罰,并指導當事人對所有食品開展自查,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設置“臨期食品區”。
【典型意義】本案當事人系初次違法,過期食品不包括餐飲環節,索票索證制度落實嚴格,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市場監管部門秉持包容審慎的執法理念,依法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彰顯了執法的規范性和公信力。執法人員通過約談教育、普法宣傳等方式,向當事人詳細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強調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引導經營主體誠信守法經營,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四、定西市臨洮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服裝批發城發布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廣告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29日,臨洮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定西市市場監管局移送的違法廣告線索。經查,自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0月3日,該服裝批發城朋友圈發布的銷售服裝廣告圖片內容中含有“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5周年,10月1日-10月3日購物滿99元就送代金券”等內容。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的規定,構成發布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廣告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在被發現違法行為后,立即刪除朋友圈違規廣告內容,及時消除不良影響且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臨洮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同時指導當事人對從業人員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學習培訓,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和業務水平,規范廣告經營行為;督促建立健全內部廣告審核機制,定期開展廣告自查自糾活動,主動消除潛在的違法風險。
【典型意義】本案充分踐行服務型執法理念,以“執法有力度、服務有溫度”為工作理念,實現從“管理者”到“服務者”的角色轉變,依法核查違法廣告線索,準確認定當事人利用國慶慶典進行商業宣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鑒于初次違法、傳播范圍有限、危害后果輕微,決定不予處罰。同時通過普法教育引導經營者增強廣告合規意識,避免不當使用國家象征進行營銷。此案既維護法律權威,又體現“教育為主、處罰為輔”原則,為規范新興營銷渠道(朋友圈廣告)提供了柔性執法范例,有效促進廣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