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4日中午,景先生來到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消費者協會奔牛分會,向分會工作人員反映其遭遇。2025年4月2日,景先生因輪胎磨損,在奔牛鎮某汽修店更換了2只后輪胎。商家承諾輪胎質量可靠,并提供正規售后保障。4月30日,景先生又在該店更換了2只前輪胎,每只350元。然而,僅使用一個月后,新換的4只輪胎中有2只(前后各1只)出現明顯鼓包,嚴重影響行車安全。6月4日上午,景先生前往汽修店協商,但商家以“鼓包原因復雜,無法確定是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承擔責任,推諉搪塞。
無奈之下,景先生當天中午向新北區消協奔牛分會投訴。經查,輪胎鼓包均出現在側面位置,且不在同一側。雖然商家能提供進貨憑證和檢驗報告,但無法證明是消費者使用不當導致鼓包。調查中還發現一個重要事實:商家承認在更換輪胎前,車輛就存在四輪定位偏差問題。但商家既未告知消費者這一隱患,也未建議調整,這種服務上的疏忽實際上加大了輪胎鼓包的風險。
案例分析01糾紛調解實踐消協人員依法調解,指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六個月內出現質量爭議,商家應承擔舉證責任,商家僅憑口頭解釋難以自證清白。在事實清楚、法律依據明確的情況下,商家最終認識到自身責任,同意為景先生免費更換全新同規格輪胎,并就服務過程中的疏忽向消費者誠懇致歉,景先生表示接受。02法條適用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等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并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該條款明確將機動車列為耐用商品范疇,而輪胎作為機動車的核心安全部件,其質量狀況直接關系到行車安全,理應納入耐用商品的保護范圍。03商品責任界定從商品特性來看,雖然輪胎在使用過程中存在正常磨損,但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六個月內出現鼓包、爆胎等嚴重質量問題,顯然不屬于合理損耗范圍。依據法律規定,在此類消費糾紛中,經營者若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商品交付時質量合格,或證明損害系消費者不當使用所致,就應當依法承擔退換、賠償等責任。
消費提醒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車已從奢侈品轉變為千家萬戶的日常必需品,隨之而來的汽車消費糾紛也日益增多。作為大宗消費品,汽車及其配件往往價格不菲,一旦出現消費糾紛,維權難度和成本都相對較高。值得欣慰的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對耐用商品作出了"舉證責任倒置"的特別規定,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有力保障。這一創新性規定猶如給消費者配上了一把"維權利器":在購買后的六個月內發現質量問題,消費者不再需要"自證清白",而是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這不僅大大降低了消費者的維權門檻,更倒逼商家必須嚴把質量關。對于經營者而言,這既是壓力也是動力,督促其在銷售過程中完善質量管控,做好進貨查驗,保存完整憑證,真正做到保質保量交付商品。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要善用法律賦予的權利,遇到問題時及時主張合法權益;同時也呼吁商家提高責任意識,以誠信經營贏得市場。只有消費者理性維權、商家規范經營,才能共同營造健康有序的汽車消費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