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5年3月,消費者王先生將價值5000多元的笛子與簫寄往江陰市徐霞客鎮某樂器公司維修,雙方口頭約定在3月完成修復并寄回。然而直到5月初,商家卻以“維修師傅人手短缺”“訂單排期量過大”等理由再三拖延交付。王先生多次催促均無成效,無奈之下,向江陰市消保委徐霞客分會投訴,堅決要求商家立即履行維修義務并盡快寄回。
處理過程及結果
徐霞客分會接到投訴后迅速展開調查,發現商家存在多方面問題:服務承諾履行不力:商家在承接維修業務時,未合理安排充足的維修人力,導致訂單大量積壓;面對交付延誤,也未主動與消費者溝通延遲原因以及預估解決時間。溝通記錄缺失:雙方僅通過電話約定維修期限,商家未采用書面形式確認交付時間,致使糾紛發生時,缺乏有力的證據鏈支撐。應急預案不足:面對消費者催件,商家只是用“盡快”這類敷衍的說辭回應,沒有提出任何補償方案或替代性解決措施。
經調解,商家向王先生誠懇致歉,并做出如下承諾:增配維修人力:臨時聘請兼職維修師傅,優先處理王先生的訂單,全力保障維修工作高效推進。明確交付時間:承諾在5月中旬前完成維修并寄出樂器,同時提供物流單號,方便王先生實時查詢物流進度。
后續商家嚴格按照約定時間交付了樂器,王先生對處理結果十分滿意。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本案中,商家雖提供了維修服務,但由于內部管理不善,導致履約嚴重逾期,并且未主動與消費者溝通解決方案,其行為已構成違約。
消費提示
江陰市消保委徐霞客分會提醒廣大消費者:
1. 關注書面約定關鍵條款:與商家約定售后事宜時,務必通過平臺消息、郵件或書面合同等形式,明確維修期限、雙方責任以及違約條款,避免口頭約定帶來的風險。
2. 留存溝通證據:在選擇售后服務時,可要求商家出示維修團隊規模、配件庫存等相關證明,同時妥善保存與商家的溝通記錄,如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以備不時之需。
3. 善用平臺保障機制:若商家出現拖延情況,可同步向電商平臺發起投訴,借助平臺規則促使商家履約;與此同時,也可向消保委尋求支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