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5年6月初,錢女士向江陰市消保委周莊分會投訴稱:5月底,她在周莊某超市結賬后向外行走時,不慎踩到地面上的冰淇淋摔倒,導致右手瞬間失去活動能力,疼痛難忍。事發后,超市負責人建議她先去醫院檢查,并承諾承擔醫藥費,但錢女士認為,自己因傷無法正常工作,僅賠償醫藥費遠遠不夠,遂要求超市賠償誤工費。超市最初提出按每天100元補償誤工費,錢女士不認同,認為至少應按每天200元賠償,雙方協商陷入僵局,錢女士遂向周莊分會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核實情況
周莊分會接到投訴后,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聯系錢女士。錢女士稱,她剛退休不久,目前在某公司二次就業,月工資3000元,可提供工資單證明。經醫院檢查,錢女士雖未骨折,但手腕嚴重扭傷、多處軟組織受傷,手部已做固定處理,不僅無法工作,日常生活也受嚴重影響。她認為,要求每天200元誤工費及適當精神補償是合理的。
商家態度
隨后,分會工作人員聯系超市負責人。負責人表示,超市愿意承擔錢女士的檢查費、醫藥費及相應誤工費,但認為其提出的誤工賠償標準過高。
調解促成
全面了解情況后,分會工作人員向超市負責人宣講《消法》相關規定,明確指出:超市作為經營場所,有義務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因地面存在安全隱患導致錢女士摔倒受傷,應承擔合理賠償責任。之后,分會工作人員多次與雙方溝通協調,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超市方向錢女士補償相應誤工費及檢查費、醫藥費。錢女士對處理結果表示認可。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本案中,超市未及時清理地面冰淇淋,未盡到經營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錢女士摔倒受傷,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錢女士有固定收入,主張誤工費符合法律規定。消保委通過調解平衡雙方訴求,既讓超市承擔了合理責任,也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醒經營者需加強安全管理,消費者維權也應合理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