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今年6月,高某向江陰市消保委南閘分會投訴。6月12日凌晨,他在南閘某網吧上網,起身時不慎撞上玻璃門,致使眉骨破裂出血,隨后前往醫院縫針治療。事后,高某要求網吧經營者賠償遭拒,于是尋求消保委幫助。
【處理過程及結果】
消保委南閘分會接到投訴后,立即趕赴現場展開實地調查,并查看監控以核實情況。
1.事情原委
經多方查證,高某于6月12日23點多進入網吧包房上網,次日凌晨1點多,他邊走路邊看電腦,不慎撞上玻璃門。撞門后,他先是返回座位,十多分鐘后,在同行上網朋友的陪同下離開網吧,期間未與網吧管理員溝通此事。當晚高某前往醫院治療,直至第二天上午,其家人找到網吧,經營者才知曉事故發生。由于治療費用近3000元,雙方就賠償問題產生爭議。
2.雙方矛盾焦點
消費者高某認為玻璃門未設置警示標識,要求經營者全額賠償醫療費;而經營者辯稱,玻璃門是黑色并非透明材質,無須設置警示,且事故發生后消費者未當場告知,因此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3.組織調解
分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后,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分析認定,高某在包房上網,包房內部屬于其私人空間,此次事故因他自身走路疏忽大意所致,應承擔主要責任。不過,經營者也存在一定過錯,包房內照明不足、環境昏暗,且以玻璃門為黑色無需警示為由,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在分會工作人員的協調建議下,經營者最終同意支付1000元作為補償,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糾紛得以妥善解決。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經營場所及設施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消費者在經營場所遇到危險或者受到侵害時,經營者應當給予及時、必要的救助。
本案中,消費者在經營場所內受到傷害,導致眉骨破裂,即便經營者不存在重大過錯,也需依照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