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發布一批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典型案例
2025年以來
畢節市市場監管局
持續加大藥品、化妝品
醫療器械監管執法力度
依法查處了一批典型案件
為以案釋法,強化警示
現公布一期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七星關區某藥房銷售劣藥案
2025年2月14日,七星關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大藥房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上擺放有:“JUCISHAN具茨山?柑桔清咽顆粒”2盒、“仁和?米阿卡?小兒咽扁顆粒”1盒、“999?小兒止咳糖漿”3盒。上述三種藥品均已超過有效期。
經查,當事人銷售劣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七星關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
黔西市李某生產銷售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文件生產的藥品案
2025年1月3日,黔西市市場監管局與黔西市公安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在黔西市杜鵑辦事處野壩街上發現李某擺攤銷售姜黃色粉末狀藥粉共1730袋,該藥粉外包裝無藥品批準文號、生產廠家等信息。當事人稱該藥粉名為“風濕靈(藥)”,用于治療腰椎、頸椎痛,是當事人自己加工制作,不能提供該藥粉相關合格證明文件和批準生產文件。經畢節市市場監管局檢驗檢測中心對該藥粉進行檢驗,檢出與吲哚美辛對照品特征一致的色譜峰。2025年3月,當事人銷售的“風濕靈(藥)”經畢節市市場監管局認定,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經查,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的藥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黔西市市場監管局將此案移送黔西市公安局辦理。
案例三
黔西市某衛生院使用過期醫療器械案
2025年2月27日,畢節市市場監管局百里杜鵑分局執法人員對黔西市某衛生院進行檢查時,在當事人臨檢室中發現82支一次性使用靜脈血樣采集針超過使用期限,在生化室血清免疫室內正常使用的全自動生化分析儀中發現1瓶肌酸激酶同工酶檢測試劑。上述產品均已超過使用期限,與未過期的醫療器械混放,處于隨時取用狀態。
經查,當事人使用過期醫療器械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畢節市市場監管局百里杜鵑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
金沙縣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擅自變更庫房地址案
2024年9月3日,金沙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醫療機構開展醫療器械監督檢查時,對金沙縣某衛生院使用的“高壓滅菌試條”采購渠道進行追溯調查,發現收發貨時長與兩地之間的運輸距離不符。隨后,執法人員對貴州省畢節市金沙縣某街道社區門面房進行檢查,發現“高壓滅菌試條”的供應商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在此處設有庫房,并在該庫房中發現醫療器械:一次性使用胸腔穿刺包5盒以及該公司銷售清單3份。當事人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實際庫房地址與登記核準的庫房地址不相符,且當事人無法提供變更或增設庫房的合法手續資料。
經查,當事人擅自變更庫房地址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金沙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
織金縣某藥店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案
2024年10月24日,織金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織金縣某藥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藥店銷售處方藥“阿托伐他汀鈣片”未開具處方單。執法人員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藥店在2024年11月2日前改正其違法行為。2025年2月13日,織金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藥店的處方藥“阿奇霉素片”進行抽查,通過查詢銷售記錄,發現該藥店在2025年2月9日、2月10日及2月13日銷售上述處方藥,且無法提供以上三次銷售處方藥的處方單。
經查,當事人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織金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
赫章縣某衛生院使用劣藥案
2025年4月25日,赫章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赫章縣某衛生院開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中藥房的藥柜里裝有中藥飲片絡石藤、麻黃根,均已超過有效期,并同其他在有效期內的藥品放置在一起。
經查,當事人使用劣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及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赫章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