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廣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廣德親水慢享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案
2025年6月26日,廣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廣德親水慢享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5年6月27日,廣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廣德親水慢享旅游開發有限公司使用的有紙質門票,紙質門票背面印有“二、本票一經售出,恕不退還”字樣內容。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的有關規定,依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廣德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
2.績溪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績溪縣上莊海兵便利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案
2025年7月17日,績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績溪縣上莊海兵便利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限期整改,作出警告、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4袋、罰款25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6月10日,績溪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位于景區內的績溪縣上莊海兵便利店經營常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售的3袋秋日傳奇櫻桃山楂和1袋秋日傳奇原味山楂已超過保質期,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燒烤,在售的商品均未明碼標價且不能提供購進票據、供貨商資質。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六條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績溪縣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
3.寧國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寧國市花棲輕奢酒店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案
2025年8月20日,寧國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寧國市花棲輕奢酒店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8月12日,寧國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寧國市2025年度旅游市場環境專項治理工作方案》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內公示住宿服務的項目名稱和收費標準。經查,當事人在寧國市寧國大道華貝城市廣場S11幢1014、3001、4001號處提供住宿服務,當事人在一樓大廳處未公示酒店房型以及相應的房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寧國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
4.涇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涇縣久紅百貨超市銷售商品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案
2025年8月11日,涇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涇縣久紅百貨超市銷售商品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500元整的行政處罰。
2025年7月11日,涇縣市場監管局蔡村市場監管所根據消費者投訴線索至當事人經營場所核查,發現當事人系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執法人員在經營場所貨架上發現部分待售商品無任何價格公示信息,商品“薯片”與之下方對應的價格標簽標注的名稱“老面包”不匹配且未標注計價單位。經查,當事人銷售商品未按規定明碼標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及《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五條之規定,涇縣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
5.郎溪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郎溪縣伍員山水生態農業旅游中心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即上崗操作案
2025年7月14日,郎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郎溪縣伍員山水生態農業旅游中心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即上崗操作的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警告的行政處罰。
郎溪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郎溪縣伍員山水生態農業旅游中心進行檢查中發現,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郎溪縣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
6.旌德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旌德縣紫琪商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即上崗操作案
2025年7月18日,旌德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旌德縣紫琪商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即上崗操作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5年7月18日,旌德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旅游市場專項檢查中發現旌德縣紫琪商店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旌德縣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