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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全市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打擊非法改裝典型案例(一)

2025-08-27 15:08:31 亳州市市場監管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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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亳州市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方案》統一部署,全市市場監管系統圍繞部門職責和分工,嚴查非法改裝行為。現選擇部分典型案例予以發布。

案例1:利辛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利辛縣汝集鎮波文電動車行非法加裝電動自行車車棚案

2024年11月20日,利辛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利辛縣汝集鎮波文電動車行非法加裝電動自行車車棚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0元、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12日,利辛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利辛縣汝集鎮波文電動車行擅自對電動自行車加裝車棚,當事人涉嫌違規從事電動車加裝車棚的經營活動。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3月份從阜陽購進電動自行車車篷20個,進貨價為40元/個,安裝后價格為50元/個,購進后當事人私自對不應加裝車篷的電動自行車加裝車篷。至查獲時,當事人已安裝10個、剩余10個,貨值金額1000元,獲利1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依據《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利辛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2:蒙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蒙城縣得連商貿有限公司從事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經營性活動案

2024年12月19日,蒙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蒙城縣得連商貿有限公司從事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經營性活動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29日,蒙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蒙城縣得連商貿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標注為天津某某車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電動自行車1輛。當事人現場提供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第二部分產品合格證參數圖中沒有車籃,實際該車有車籃,參數圖中有腳蹬,該車實際未有安裝腳蹬位置。該電動自行車外觀與產品合格證參數不一致,存在加裝車籃、改裝腳蹬的行為。經查,2024年11月12日,當事人通過亳州某商貿有限公司購進天津某某車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上述電動自行車1輛。當事人購進的該電動自行車外觀與產品合格證參數不一致,已改裝車籃、加裝靠背。該電動自行車購進價2299元/輛,銷售價2499元/輛,貨值金額2499元,至檢查時未售出,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依據《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蒙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3:譙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亳州市譙城區吉祥樹車業未按規定從事電動自行車經營性活動案

2025年1月23日,譙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亳州市譙城區吉祥樹車業未按規定從事電動自行車經營性活動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00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14日,譙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線索移送函線索,對當事人亳州市譙城區吉祥樹車業涉嫌銷售改變整車編碼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11月26日從浙江某電動車股份有限公司以1199元/輛的價格購進了共4輛TDT1830Z型號電動自行車,售價1299元/輛;以1149元/輛的價格購進了1輛TDT1829Z型號電動自行車,售價1249元/輛;以1299元/輛的價格購進了2輛TDT1833Z型號電動自行車,售價1499元/輛。在銷售過程中,廠家重做了該批電動自行車的合格證,致使合格證上的電動自行車整車編碼與實際車輛上的整車編碼不一致。當事人在銷售其中5輛電動自行車時,為了該批電動自行車能夠順利上牌,用打磨機將已售出電動自行車原車整車編碼磨掉,在整車編碼處噴涂上與新電動自行車合格證一致的新整車編碼。至案發時,當事人已售出TDT1830Z*2輛,TDT1829Z*1輛,TDT1833Z*2輛共計5輛電動自行車,違法所得共計7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依據《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譙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4:譙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亳州市譙城區綠能電動專賣店從事加裝電動自行車經營性活動案

2025年1月10日,譙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亳州市譙城區綠能電動專賣店從事加裝電動自行車經營性活動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0月15日,譙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市局督辦單線索對當事人亳州市譙城區綠能電動專賣店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與合格證標注參數不一致,遂于當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8月31日從江蘇綠能電動車科技有限公司購進“綠能牌”電動自行車10輛,型號和進價分別為:TDT090Z進價1000元、TDT068Z進價1200元、TDT137Z進價1100元、TDT081Z進價1100元、TDT117Z進價1200元、TDT506Z進價1300元、TDT121Z進價1200元、TDT086Z進價1400元、TDT120Z進價1250元、TDT735Z進價1300元。當事人為迎合市場需求,私自將上述10輛電動自行車后部加裝鞍座,致使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車外形與合格證上的外形不符,并以每臺電動自行車加價200元的價格擺在店內進行展銷。至案發時,上述10輛電動自行車均尚未售出,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將電動自行車恢復成出廠合格證原樣,貨值金額共計1405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依據《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譙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5:蒙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蒙城縣王非電動車店從事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經營性活動案

2025年1月3日,蒙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蒙城縣王非電動車店從事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經營性活動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0月16日,蒙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蒙城縣王非電動車店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有待售的某品牌電動車2輛,尾部裝有靠背,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上的車型簡圖不符,存在加裝靠背的行為。經查,2024年10月2日,當事人從蒙城縣某電動車銷售有限公司購進電動自行車2輛,當事人為上述電動車加裝靠背后用于銷售,導致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上的車型簡圖不符。兩輛涉案電動車分別是進價1400元/輛、售價1680元/輛和進價1200元/輛、售價1480元/輛,貨值金額316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依據《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蒙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6:亳州市蒙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蒙城縣皖蒙電動車經營部從事加裝電動自行車裝置經營性活動案

2025年3月21日,蒙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蒙城縣皖蒙電動車經營部從事加裝電動自行車裝置經營性活動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3月4日,蒙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蒙城縣皖蒙電動車經營部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北側擺放有待售的電動自行車1輛,該電動自行車加裝了座靠背、后視鏡及防護側板,與其《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中車輛照片不相符。經查,當事人2024年11月15日以800元/輛(不含電池)的價格從江蘇某摩托車有限公司購進上述電動自行車1輛,在其經營場所內以900元/輛(不含電池)的價格進行銷售。當事人提供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和進貨憑證,該電動自行車隨車帶有《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至檢查時涉案電動車未售出,本案貨值金額9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依據《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蒙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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