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您的快遞在運輸途中破損,但根據公司規定,我們‘包丟不包損’,無法進行賠償。”您是否也曾遇到過這樣的情況?近日,一位消費者的投訴引發江西省定南縣市場監管局對快遞行業“霸王條款”的專項整頓。

一位消費者通過網購平臺購置了價值800余元的商品,后因個人原因申請退貨,商家審核后同意了退款申請。然而,商品在退貨運輸環節不慎受損,商家隨即就貨物損壞問題向快遞公司發起索賠,快遞總公司核實情況后予以認可,并要求負責收件的快遞網點承擔賠償款項。不料,該快遞網點以“包寄不包賠”為由,要求作為寄件人的消費者將已獲得的賠償款轉交至網點,以此彌補網點的損失。消費者認為該要求缺乏合理性,明確予以拒絕,隨后投訴,尋求市場監管部門的介入處理。
江西省定南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以此投訴為切入點,對縣內的快遞公司開展了專項檢查。檢查發現,多家快遞公司在業務合同或服務協議中,存在 “包丟不包損”“包到不包賠”“包到不包損” 等不合理格式條款。
執法人員指出,這些條款免除了快遞公司自身責任,加重了消費者責任,是不合理的“霸王條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規定,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向存在此類違法條款的快遞公司下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其立即修改不合理條款,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該局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碰到快遞糾紛時,一旦遇到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可以向國家郵政局申訴網站或撥打12305郵政業消費者申訴熱線投訴。
【相關法律科普】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賴劍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