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節奏的當下,
不少單身青年朋友懷揣著對愛情的憧憬,
將目光投向婚介服務,
期待邂逅美好緣分。
然而,
部分婚介機構卻背離“月老”初心,
虛假承諾、未按約定履行服務等
各種亂象如同一個個“甜蜜陷阱”,
讓人防不勝防。
一起來看!
案情簡介
近期,江蘇省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其2022年在某婚介所交了3800元會員費,該婚介所承諾保成功。之后,該婚介所為其介紹了幾個見面對象都沒成功,后續就不了了之,希望市場監管部門協調退回會費。
調解過程與結果
接到投訴之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致電投訴人了解詳細情況,投訴人稱交了服務費之后婚介所就介紹了一兩個對象,且介紹的對象感覺像是“托”,沒有成功之后婚介所也沒有主動跟她聯系,認為會員費收得不合理,要求全額退款。
工作人員隨后與被投訴人電話溝通,被投訴人稱服務期已過,且距離現在時間太長了,表示不能退費,同時提供了《婚姻介紹服務合同》,合同顯示有效期為2022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4日,一年服務送一年轉建檔會費;約見次數一年不少于8個見面等內容。另外被投訴人還提供了6次介紹記錄,并稱另外2次也有介紹,但無法提供記錄。
鑒于該婚介所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向雙方闡明各自權利義務。經過多次協商調解,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婚介所同意按未履行服務比例退還1000元費用,消費者對此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介服務合同糾紛,消費者因婚介機構未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而要求退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本案中,婚介所未能完成約定的8次相親服務,構成部分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4條關于違約賠償范圍的規定,消費者有權獲得未履行部分對應的費用補償。調解過程中,婚介機構最終同意退還1000元。本案的調解結果既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避免了婚介機構承擔過重的賠償責任,體現了公平合理的原則。
案例啟示
1.消費者在簽訂婚介服務合同時應當注意將口頭承諾書面化,并保留相關證據。
2.婚介機構應當規范服務流程,完善記錄保存制度。
市場監管部門友情提醒:消費者選擇婚介服務時,要擦亮雙眼,多一分理性、少一分盲從,若發現服務質量問題,可優先與婚介機構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也可撥打12315熱線,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調解和調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