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湖州市“三小”領域違法案件典型案例(第二批)
湖州市“三小”(小藥店、小診所、小美容)經營使用藥品安全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開展以來,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協同聯動,周密部署,有序推進。工作緊扣藥品安全“小切口”,著力解決群眾用藥關切,全面排查化解“三小”藥品安全風險隱患。通過依法查處一批違法案件,對危害藥品安全的違法行為形成了有力震懾,切實保障了人民群眾用藥安全。現公布“三小”領域違法案件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一
湖州市局查處湖州某中醫診所使用劣藥案
2025年5月,湖州市局執法人員對某診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的中藥斗柜內炒土鱉蟲和羌活均有蟲蛀,診療室內的維生素C片已過效期,上述藥品均為劣藥。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藥品進行了扣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構成使用劣藥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等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上述藥品及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吳興區局查處湖州某醫療美容診所有限公司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案
2025年4月,根據線索,吳興區局執法人員對湖州某醫療美容診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為客戶提供美甲服務的甲油膠已過期。另發現當事人同時存在提供醫療美容服務未明碼標價的行為。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過期產品及處罰款10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南潯區局查處湖州某診所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醫療器械案
2025年5月,南潯區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在經營場所內發現帶線縫合針和牙科模型蠟均已過期。執法人員對涉案醫療器械進行了扣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使用過期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過期產品及處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長興縣局查處某醫療美容診所有限公司非法渠道購進并使用劣藥案
2025年2月,長興縣局在開展“三小”專項治理工作檢查時發現,長興某醫療美容診所有限公司存在非法渠道購進藥品及使用劣藥的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擅自從其他醫療機構取得鹽酸腎上腺素注射液放置治療室內以備急救使用,未經進貨查驗,無法提供相關資質材料,且涉案藥品超過有效期。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屬非法渠道購進并使用劣藥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及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德清縣局查處德清縣某大藥房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案
2025年5月,德清縣局收到縣醫保局線索告知函,函內稱德清縣某大藥房涉嫌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經查明,當事人銷售的養血清腦丸系藥店店員家屬從另一家大藥房購進,放置在當事人店內后被店員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5039.4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安吉縣局查處某美容店經營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案
2025年5月,安吉縣局執法人員對某美容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貨架上放有待售的“萬能隔離霜”等6款化妝品。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產品的供貨商資質、產品注冊(備案)信息及檢驗合格證明。經查,上述產品包裝上均標注有祛斑美白功效或者新功效,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屬于特殊化妝品,執法人員未查詢到上述產品的注冊信息。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十七條等規定,構成了經營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的違法行為。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等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13120元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