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公布2025“守護消費”鐵拳行動第三批典型案例
2025年,省市場監管局深入踐行“監管為民”的理念,聚焦消費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突出的問題,在全省系統開展2025“守護消費”鐵拳行動,嚴厲查處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幽靈外賣”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現將第三批5個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上饒市萬年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萬年縣某田小吃店在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虛假信息案
2025年6月24日,上饒市萬年縣市場監管局開展網絡餐飲執法檢查,發現某平臺上一家餐飲店鋪上傳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疑似偽造。經查,該平臺店鋪實際經營者為徐某,線下經營萬年縣某田小吃店。為增加店內銷量人氣,徐某通過微信從王某處購買一個某外賣賬號(賬號名:紅燒某某萬昌大道店),用于從事外賣餐飲活動,該賬號展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系由王某偽造,萬年縣某田小吃店在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虛假信息的違法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萬年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89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萬年縣市場監管局將王某涉嫌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犯罪線索移送至萬年縣公安局。
本案當事人使用偽造許可證件非法開展外賣業務,形成所謂的“幽靈外賣”。這種行為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存在食品安全隱患,危害不容忽視。依法打擊“幽靈外賣”,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有利于促進外賣行業規范發展。
2.上饒市廣信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廣信區某某家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5年7月7日,上饒市廣信區市場監管局對廣信區某某家餐飲店開展檢查,發現該餐飲店未在店內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廣信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節約是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美德,制止餐飲浪費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此案的辦理是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的深入實踐,有效地向經營者進行了反食品浪費宣傳,有利于在全社會營造“浪費可恥、節約光榮”的社會氛圍。
3.撫州市宜黃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肖某某制作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12月31日,撫州市宜黃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線索,反映宜黃縣某記生鮮肉店老板肖某某多次從網上購買硼砂。當日,宜黃縣市場監管局對其加工的肉泥進行送檢。2025年1月8日收到檢驗報告,結果顯示硼酸項目實測值115mg/kg,檢測結果為不合格。2025年1月9日,宜黃縣市場監管局聯合縣公安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扣押當事人制作的肉泥和未使用完的硼砂,對肉泥再次送檢,結果顯示硼酸項目實測值762mg/kg,檢測結果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多次通過網絡購買硼砂共計3500g用于制作肉泥向顧客銷售,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且數額巨大、性質惡劣,涉嫌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該案件目前由宜黃縣公安局辦理。
硼砂是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攝入硼砂會導致嘔吐、腹瀉、休克甚至死亡。市場監管部門聯合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查處此類違法犯罪行為,有力震懾不法分子,共同保護公眾舌尖上的安全。
4.宜春市奉新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奉新縣某某社串串店未取得冷食類許可從事食品制售案
2025年2月27日,宜春市奉新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奉新縣某某社串串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項目超出登記許可范圍。經查,當事人的《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許可經營項目為熱食類食品制售和自制飲品制售,并未取得冷食類食品制售許可。當事人超出許可項目范圍經營冷食類項目,視為未取得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奉新縣市場監管局依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案發后,當事人立即停止了冷食類食品的制售經營活動,并對外賣平臺店鋪上的冷食類食品予以下架。
經營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并嚴格按照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范圍開展經營活動,禁止超出許可范圍開展許可項目的經營。該案的辦理,有效規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制止不合規網絡餐飲服務,保障了消費者的飲食安全。
5.鷹潭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鷹潭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某某老面包子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5年5月7日,鷹潭市市場監管局收到食品安全抽樣檢測檢驗報告,報告顯示鷹潭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某某老面包子店銷售的饅頭(自制)甜蜜素項目實測值1.36g/kg,檢測結果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在制作饅頭時添加甜蜜素,且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相關行為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且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較小,對當事人依法作出從輕行政處罰,依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4000元。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明確規定,甜蜜素不得用于發酵面制品,當事人使用甜蜜素制作饅頭構成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該案的辦理,進一步規范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守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