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營造放心消費環境、提振消費信心,2025年,鄭州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消費領域突出問題,深入開展“守護消費”鐵拳行動,查處了一批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鄭州市新鄭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的滅火器案
2024年12月26日,新鄭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監督抽查結果通知,顯示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滅火器,滅火劑充裝總量誤差不符合《手提式滅火器》(GB 4351.1—2005)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經查,2024年4月1日,當事人生產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滅火器46具,貨值金額為0.16萬元,違法所得0.0069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生產不合格滅火器的違法行為。2025年3月27日,新鄭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0.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惠濟區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5年01月09日,惠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城鄉接合部某某冷庫檢查時,發現某商貿有限公司職員在冷庫篡改鮮牛肉標簽。經查當事人篡改鮮牛肉標簽共14箱,每箱售價715元,涉案金額共10010元。2025年3月3日,惠濟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做出沒收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14箱,罰款15015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鞏義市某生活館對食品功能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案
2024年11月1日,鞏義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鞏義市某生活館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在銷售某特殊膳食過程中,組織顧客收看視頻,宣傳其具有抗癌作用。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某特殊膳食為普通食品,視頻中宣傳的產品功效與實際不相符,屬于對食品的功能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2025年3月3日,鞏義市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通則》第十條第二項和《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反不正當競爭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1.3)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對當事人做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案
經查,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平臺上開設店鋪,通過直播形式對外銷售某品牌“取暖器(2024語音至尊旗艦款)”,上述取暖器經檢測耐熱和耐燃(不包括針焰試驗)項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工業產品的違法行為。2025年3月,鄭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法有關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沒款3.84萬元。
案例五 新鄭市某電動自行車店銷售強制性認證證書撤銷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4月,新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新鄭市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2025年工作要點》的相關工作安排到新鄭市某電動自行車店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奢享摩登CM620標準版”電動自行車的強制性認證證書狀態為“撤銷”。當事人銷售強制性認證證書撤銷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2025年6月新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0元和罰款195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登封市殯葬事務服務中心擅自制定殯葬延伸服務收費價格案
2025年2月17日,登封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殯葬服務收費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擅自制定殯葬延伸服務收費價格的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從事有殯葬延伸服務,主要是大型告別廳的使用,執行的收費依據是2024年10月30 日印發的《登發改價管〔2024〕16號文件》,收費標準為480元/場次,且已經在業務辦理大廳公示。但2024年10月30日之前,當事人執行的收費標準是300元/場次,無收費依據。根據《河南省定價目錄》(豫發改價調〔2022〕612號)規定,殯葬基本服務收費、殯葬延伸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自2022年8月1日起執行,而當事人直到2024年10月30 日才開始執行政府定價。期間當事人的大型告別廳使用共14次,收費4200元。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登封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沒收違法所得4200元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