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孝感市電動自行車質量違法典型案例
為貫徹落實電動自行車全鏈條整治有關決策部署,依法打擊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孝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梳理出今年以來整治行動中查處的5起典型案例并予以公布,警示生產銷售單位嚴格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積極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案例1:孝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動自行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5月,孝昌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發現,縣城區某電動自行車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標識與警示語、互認協同充電、整車質量不符合GB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該車行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該電動自行車行作出罰款4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5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云夢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動自行車行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3月,云夢縣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對轄區內某電動自行車行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該車行銷售的兩款某品牌電動自行車(1.元氣-H豪華版前碟CA-A型1輛;2.M25-H豪華版前碟AC-A型1輛)均裝有座椅靠背。經現場核對,該電動自行車車輛尾部加裝了座椅靠背,改變了車輛外形結構,與產品合格證參數不符。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孝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四)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車篷、車廂、遮陽傘、座位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的規定。構成了對電動自行車加裝座椅靠背的違法行為。依據《孝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安陸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動自行車專賣店銷售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上標注充電器型號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6月,安陸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電動自行車監督檢查中發現,該電動自行車專賣店銷售一款型號為TDT3252Z的電動自行車隨車配備的充電器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上標注充電器型號不一致,經查,當事人在銷售過程中將隨車產品合格證書上配備的型號:DZQS4818-01-YD充電器更換為型號:DZQS4830-01充電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孝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屬于非法拼裝行為。依據《孝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孝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城區某電動自行車專賣店銷售不符合認證要求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9月,市市場監管局“三網一中心”接到舉報線索,反映城區某電動自行車銷售店銷售已撤銷CCC證書的電動自行車,執法人員依法對其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內正在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型號:TDT115Z)與線索反映情況一致。經查,當事人銷售不符合認證要求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自認證證書注銷、撤銷之日起或者認證證書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不得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罰款3497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5:孝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動自行車專賣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3年11月,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城區某電動自行車專賣店進行產品抽樣檢測,發現該店銷售2臺某品牌電動自行車所檢項目中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技術規范》標準要求,依據《2025年孝感市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孝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涉案產品2輛,罰款7537.4元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