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以來,郴州市市場監管部門深入開展特種設備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治本攻堅及產品質量安全檢查等專項行動,依法查辦了一批案件。為進一步加大以案釋法、以案普法宣傳力度,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堅決守牢安全底線,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長沙市某物業公司郴州分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電梯案
2025年5月19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接到北湖區市場監管局線索移送函,長沙市某物業公司郴州分公司管理的某小區2臺電梯在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及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期間未進行定期檢驗,仍繼續使用。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構成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郴州市市場監管局進行立案調查,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二
蘇仙區某能源公司使用“口袋碼”充裝案
2024年12月3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收到蘇仙區市場監管局線索移送函,反映郴州市蘇仙區某能源公司員工使用“口袋碼”對11只氣瓶進行充裝,并偽造充裝及充裝前后檢查記錄。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郴州市市場監管局進行立案調查,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三
永興縣某氣站未按規定實施氣瓶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案
2025年4月16日,永興縣市場監管局對永興縣某氣站依法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充裝人員為規避氣瓶充裝時間間隔限制,使用事先拍攝的其他氣瓶二維碼照片,未按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永興縣市場監管局進行立案調查,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四
桂東縣某液化氣站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充裝氣瓶案
2025年4月14日,桂東縣市場監管局通過氣瓶信息化追溯平臺非現場檢查發現,該氣站充裝工何某對一附著其他二維碼的氣瓶進行充裝。經查,該氣瓶未按規定建立充裝電子檔案、未辦理使用登記,不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 23-2021)第8.4條第(3)(5)項要求。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桂東縣市場監管局進行立案調查,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五
安仁縣某燃氣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氣瓶案
2025年7月3日,安仁縣市場監管局現場檢查發現,某燃氣公司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充裝未在本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安仁縣市場監管局進行立案調查,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六
蘇仙區某百貨商店銷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2024年12月18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銷售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進行監督抽查,經檢驗該產品“關閉壓力”、“出口壓力”項目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共購進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5個,已銷售3個,違法所得105元,且無法說明進購來源。該行為違反《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郴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沒收不合格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予以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