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韶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食品安全領域“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廣東省市場監管局的統一部署,韶關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食品安全領域,充分發揮“鐵拳”協調機制的“抓總”作用,找準案件查辦重點,以“小切口”貼近“大民生”,查辦一批讓人民群眾廣泛稱道、對違法分子有力震懾的“鐵案”,進一步提升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獲得感和滿意度。現擬公布2025年食品安全領域“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一、邱某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檢驗的豬肉案
湞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公安機關對韶關市湞江區某市場進行檢查,在當事人經營的豬肉檔口發現未經檢疫、檢驗的豬肉,經湞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豬肉進行抽檢,檢測結果合格。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豬肉上并無動物檢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且當事人不能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和購進票據。湞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產品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武江區某茶餐廳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飯碗)案
受韶關市市場監管局委托,承檢機構對武江區某茶餐廳使用的餐具(飯碗)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5年7月23日,武江區市場監管局送達檢驗報告并現場檢查。經查,武江區惠民街道辦事處曾于2025年1月24日對當事人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存在一年內兩次出現同一性質違法行為。
當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飯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武江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樂昌市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料生產奶瓶案
樂昌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上級交辦依法對轄區內某公司進行檢查,對其生產的涉案嬰幼兒奶瓶進行了執法抽檢,經檢驗涉案的奶瓶主要成分是聚碳酸酯(PC),不符合GB 4806.7-202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的要求。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違法產品進行扣押,經清點共計有632個PC材質的嬰幼兒奶瓶,貨值共計6193.6元。
該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料(聚碳酸酯)生產奶瓶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料生產奶瓶的違法事實。根據《廣東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給予沒收違法生產產品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南雄市某牛肉檔銷售添加“瘦肉精”的牛肉案
2025年4月1日,南雄市市場監管局收到市場快檢室報告,稱某牛肉檔經營的牛肉經快檢發現克倫特羅和沙丁胺醇陽性。當日,南雄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委托承檢機構對當事人銷售的牛肉進行執法抽檢,并對剩余7.03市斤牛肉和8.3市斤牛排實施扣押強制措施。2025年5月8日,南雄市市場監管局將該案件移送給公安機關,經審查退還案件。
經查,當事人構成了銷售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南雄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韶關市曲江區某加工坊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和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曲江區市場監管局委托承檢機構對某加工坊生產經營的泡鴨爪開展了監督抽檢,經檢驗,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對上述違法產品使用的工具設備實施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構成未能提供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合格證明的進貨查驗臺賬資料的行為和生產經營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的泡鴨爪(醬香味)的行為,曲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五十條、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用于生產經營的工具,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六、仁化縣某花生油廠生產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花生油案
受韶關市市場監管局委托,承檢機構對仁化縣某花生油廠生產的花生油進行了監督抽檢,經檢驗黃曲霉毒素B1項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5年1月9日,仁化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場所依法進行檢查,并依法對現場發現的與不合格檢驗報告同批次的花生油庫存進行查封。
經查,當事人的行為屬于生產生物毒素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花生油,仁化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不合格花生油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七、乳源瑤族自治縣某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標簽案
乳源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投訴舉報,稱乳源瑤族自治縣某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食品標簽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問題。執法人員前往該公司生產現場檢查,未發現被投訴批次的腐竹產品及包裝袋。
經查,該公司在抖音平臺直播銷售“乳源三寶(腐竹)”,產品采用的執行標準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不適用于腐竹類,存在虛假標識問題。當事人已將該批產品全部下架,停止抖音平臺銷售,召回本市線下門店產品并進行焚燒處理。乳源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八、始興縣某鹵制品檔制作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鹵肉案
始興縣市場監管局委托承檢機構對始興縣某鹵制品檔銷售的鹵豬頭皮進行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加工生產鹵豬頭皮共計1.5kg。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有關規定,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以罰款的處罰。
九、翁源縣某蔬菜店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案
翁源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某蔬菜店的豬肉檔口檢查發現一整片表皮未加蓋任何檢疫印章、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生豬肉35千克,經營者未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違法產品進行扣押。
經查,當事人曾于2024年8月26日被翁源縣龍仙鎮人民政府因經營未檢疫豬肉處以行政處罰,現又查實當事人再次經營未檢疫的豬肉,翁源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產品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十、新豐縣某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五香味葵瓜子案
2024年8月30日,新豐縣市場監管局委托承檢機構對某有限公司生產的五香味葵瓜子進行監督抽驗,經檢驗霉菌項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新豐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并開展現場檢查,未發現上述抽檢批次的五香味葵瓜子。
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8月22日當天使用老廠區采購的剩余原材料生葵瓜子用于新機器的調試、試機和包裝袋試裝,當天共生產五香味葵瓜子25Kg。至案發時止,該批次五香味葵瓜子沒有對外銷售,無違法所得。新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