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發布第二批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整治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上級部署,在全市范圍組織開展了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整治行動,以農村地區食品生產企業、小作坊、小餐飲店、小便利店、小攤販和農貿市場為重點對象,全面排查風險隱患,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食品安全突出問題,現發布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整治行動第二批5起典型案例,一起來看看吧~
案例1:富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有限公司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和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案
2025年6月,富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轄區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中發現當事人使用過期蜜餞蕪青絲和過期蔬菜餡作為原料用于月餅等糕點生產,且其生產銷售的多批次綠豆糕被抽檢出脫氫乙酸及其鈉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四項的規定,構成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該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涉案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0.13萬元。
案例2:錢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及虛標價格案
2024年11月,錢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轄區某蔬菜食品有限公司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醬油生產醬腌菜,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劑焦糖色用于醬腌菜著色,并在其開設的網店虛標價格銷售蜜汁脆瓜產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以及《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的相關規定,構成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及虛標價格的違法行為。該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過期涉案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0.02萬元。
案例3: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食品商行虛假標注核桃仁生產日期和凈含量案
2025年4月,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轄區某食品商行開展現場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為浙江省登記食品小作坊,其生產經營的5個批次核桃仁產品凈含量及標注均不合格,部分批次還存在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問題。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和第十二項的規定,構成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凈含量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該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涉案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5萬元。
案例4:建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大酒店非法制售野生動物肉類食品案
2025年3月,建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轄區內某大酒店開展突擊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多次從外地購買野兔肉和黃麂肉累計100余公斤,搭配輔料燒制成“蘿卜絲山兔”“生炒野兔”“生炒黃麂”等菜品銷售給顧客食用。經鑒定,涉案野兔和黃麂均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2000年)和《浙江省一般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2016年)的陸生野生動物,屬于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至案發,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野兔、黃麂的合法來源證明。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經營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該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54萬元。
案例5:濱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農貿市場內某豆制品店篡改、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及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5年3月,濱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轄區內某豆制品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利用打印碼、油墨、油墨清洗劑、除膠劑等工具篡改生產日期,并查獲過期豆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構成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及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該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作案工具和涉案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0.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