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以來,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優化消費環境、保障消費者權益為核心,重點圍繞社會關切、群眾關心、輿論關注,以“打假、處劣、治虛、懲弊”為主攻方向,緊盯民生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侵權假冒、缺斤短兩等違法行為開展執法行動,取得階段性成效。今年前三季度,全省市場監管部門共查處“守護消費”相關案件9009件,案值2380萬元,罰沒2884萬元?,F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安順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牛肉干案
2025年3月11日,安順市市場監管局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報告》,報告顯示當事人2025年1月19日生產的規格型號為“128g/盒”香酥牛肉干,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熟肉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構成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安順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黔南州龍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貴州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工業產品案
2024年11月22日,龍里縣市場監管局收到貴州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院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貴州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銷售的0號(VI)車用柴油閃點(閉口)不符合GB 9147-2016《車用柴油》標準要求。經復檢,該柴油仍不符合GB 9147-2016《車用柴油》標準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工業產品的違法行為。龍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銅仁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碧江區某某文化娛樂城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案
2025年4月18日,碧江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市民舉報,稱當事人碧江區某某文化娛樂城的工作人員不允許自帶酒水進入,酒水被扣留在前臺,走的時候可以拿走,市民認為不合理。碧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開展現場檢查后將案源線索移送銅仁市市場監管局處理。
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4月中旬,在其經營場所入口處和前臺擺放了告示牌,內容為“謝絕自帶酒水食品,感謝您的理解和配合”。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已構成以店堂告示作出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的違法行為。銅仁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黔東南州岑鞏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岑鞏縣某某加油站使用超期未經檢定計量器具案
2025年3月17日,岑鞏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岑鞏縣某某加油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加油站內4臺正在使用的加油機已超過檢定有效期。經查,當事人正在使用的4臺加油機強制檢定時間有效期至2024年12月5日。上述4臺加油機已超過檢定有效期。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使用超檢定周期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岑鞏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黔西南州興義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貴州某某托管服務有限公司未經登記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案
2024年12月25日,興義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貴州某某托管服務有限公司營業場所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未取得小餐飲登記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的相關規定,構成未取得小餐飲登記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興義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黔南州甕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甕安某豬肉經營戶銷售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及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案
2025年6月11日,甕安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甕安縣猴場某氏豬肉鋪銷售的前腿肉(豬肉)、豬肝(畜副產品)進行抽樣,并委托遵義市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院檢驗。經檢驗,甲氧芐啶 、磺胺類(總量)、恩諾沙星等指標均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已構成銷售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及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豬肉等違法行為。甕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七:黔南州惠水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貴州某肥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肥料案
2025年1月6日,惠水縣市場監管局收到廣西壯族自治區融水苗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關于移送產品質量監督情況的函》,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當事人貴州某肥業有限公司兩種復合肥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未提出復檢申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構成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菟h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八:六盤水市盤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盤州市某黃燜雞米飯小吃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5年3月12日,盤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開展制止食品浪費專項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盤州市某黃燜雞米飯小吃店未在經營場所內顯著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相關提示,也未在入駐的網絡外賣平臺店鋪相應位置設置反食品浪費相關提示,存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的相關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盤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九:黔東南州榕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榕江縣某某小吃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5年3月28日,榕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榕江縣某某小吃店開展反食品浪費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宣傳標識,沒有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沒有倡導使用可降解打包、外賣餐盒餐具等提示標語。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的相關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榕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十:畢節市赫章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李某某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案
2025年4月30日,赫章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李某某經營的食品加工點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松香加工食品。
經查,當事人使用的松香為工業松香,工業松香為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屬于有毒有害物質。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已構成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且已涉嫌犯罪。赫章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