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以來,宜春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緊扣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加強特種設備安全檢查執法,在出重拳、用實招、求實效上下功夫,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水平,有力維護安全生產秩序。為充分發揮以案釋法警示作用,進一步壓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現公布5起典型案例如下:
一、湖南某電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檢測、出具虛假的電梯檢測報告案
1.案情簡介
2025年3月3日,萬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開展電梯檢測質量專項抽查工作中,發現湖南某電梯科技有限公司在電梯自行檢測過程中未嚴格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檢測工作,檢測內容未覆蓋關鍵安全指標,存在明顯缺項、漏項,檢測結果不完整,且出具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虛假檢測報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2.典型意義
電梯檢測機構作為電梯安全的“第三方把關人”,其“虛假檢測”行為直接破壞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技術支撐體系。本案的查辦,明確了檢測機構“按規范檢測、對結果負責”的法定責任,打擊了“檢測走過場”“虛假報告”等行業亂象,將進一步強化檢測機構的合規意識與責任意識,規范檢測行為。
二、新余某電梯有限公司交付未經檢驗的電梯案
1.案情簡介
2025年4月1日,萬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小區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小區內由新余某電梯有限公司安裝交付的5臺電梯未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2.典型意義
部分電梯企業為搶占市場、縮短交付周期,忽視法定檢驗與合規流程。此案聚焦電梯生產安裝環節,明確電梯生產企業不僅要保證設備質量,更要確保交付的設備經法定檢驗合格,從源頭防止“帶病電梯”流入市場。
三、萬載縣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未登記、無維保的電梯案
1.案情簡介
2025年4月15日,萬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萬載縣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某樓盤進行檢查時發現,該樓盤8臺正處于通電使用狀態的電梯未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辦理使用登記、未委托專業電梯維保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上述行為已構成重大安全隱患,執法人員當場對8臺涉案電梯實施查封,并將該案件列為掛牌督辦案件。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2.典型意義
涉案電梯位于居民住宅樓,直接關系業主生命安全,案件的查處體現了監管部門對“住有所居”背后“住有所安”的重視,通過查封、督辦等強硬措施,倒逼企業履行安全管理義務,守護群眾“上下安全”。
四、萬載縣某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作業、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使用發生異常情況但未消除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案
1.案情簡介
2025年5月21日,萬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管理的某小區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電梯安全員管理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資格、未建立電梯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現場抽查的2臺電梯均存在底坑積水、警急報警裝置失效等異常情況。執法人員當即依法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2025年6月3日,執法人員對上述情況進行復查,發現當事人未按要求整改,且在未消除事故隱患的情況下繼續使用電梯。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八十四條第二項和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2.典型意義
本案中當事人漠視安全主體責任,在“人員資質、設備維護、管理制度、應急保障”等方面層層失守,電梯發生事故的風險層層疊加。此案的查辦,有效斬斷了電梯安全事故鏈條,有力督促了企業履行使用安全主體責任。
五、銅鼓縣某液化氣站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作業、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案
1.案情簡介
2025年6月30日,銅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銅鼓縣某液化氣站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氣瓶充裝作業,且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八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2.典型意義
液化石油氣瓶為易燃易爆介質,瓶裝液化石油氣帶有一定壓力,因此充裝過程危險性高、風險性大。本案中當事人的氣瓶充裝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且充裝過程中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構成嚴重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對相應氣瓶充裝從業者起到了震懾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