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徐州市場監管部門以“服務民生、護航消費”為宗旨,聚焦消費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突出的問題,堅持以“打假、處劣、治虛、懲偷”為重點,嚴厲打擊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產品、偷工減料、缺斤短兩、非法改裝、商標侵權、虛假廣告、“霸王條款”“幽靈外賣”等違法行為?,F公布2025年第六批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徐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徐州某口腔醫院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5年5月22日,徐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市衛健委移交線索,對徐州某口腔醫院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懸掛含醫生姓名、學歷等資歷內容的宣傳圖片,其中3名醫生并非該醫院坐診醫生,5名醫生學歷文憑與實際情況不符。
當事人將未在其醫院坐診的醫生資歷信息圖片,及含有不實學歷的醫生資歷信息圖片懸掛在其診療場所內進行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徐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案后,經執法人員現場復查,當事人已改正違法行為。
案例二
睢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陳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4年12月31日,睢寧縣市場監管局根據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移送的檢察意見書,對陳某開展調查。結合涉案商品注冊商標權利人鑒定意見、檢察意見書及不起訴決定書等材料,睢寧縣市場監管局確認當事人侵權事實成立。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10月14日期間,當事人通過網絡平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茅臺、五糧液、國窖、劍南春、夢之藍等白酒531瓶,違法經營額為83724.04元,違法所得為30807.36元。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的違法行為。睢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其作出沒收侵權白酒9瓶、沒收違法所得30807.36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經案后回查,當事人已改正違法行為。
案例三
賈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化妝品店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案
2025年8月19日,賈汪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移送線索,對賈汪區某化妝品店開展案件核查。經查,當事人向任某購買黑色膠囊,通過微信對外銷售該膠囊。經專業機構檢測,涉案膠囊中檢出西布曲明、呋塞米成分。當事人銷售涉案膠囊金額共計400元。在被檢查期間,當事人已將400元退還給購買人。
當事人經營上述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賈汪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以上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案件辦結后,執法人員開展“回頭看”檢查,未發現新的違法行為。
案例四
鼓樓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徐州市某貿易有限公司混淆行為案
2025年5月22日,鼓樓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徐州市某貿易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在未取得李寧體育(上海)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其名下兩家拼 多 多平臺店鋪頭像均使用“圖片”李寧品牌LOGO,并在商品詳情頁標注“Lining/李寧 官方授權店鋪”字樣。當事人在店鋪頭像中使用李寧公司品牌LOGO,屬于一種足以引起消費者誤認為該店與李寧公司存在特定聯系的宣傳手段,其現場產品經鑒定均為李寧公司生產,未發現侵權產品。
當事人未經授權使用“圖片”李寧品牌LOGO以及“Lining/李寧 官方授權店鋪”字樣,使消費者誤認為當事人與李寧品牌之間存在特定聯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了混淆行為。鼓樓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人對其在拼 多 多店鋪的頭像及店鋪標注進行整改。結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一步復查,未發現當事人再有違法行為。
案例五
云龍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云龍區某食品店對經營的食品虛假宣傳案
2025年2月20日,云龍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監督檢查線索,對云龍區某食品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對產品類別為調制乳粉的普通食品,使用了“老年人喝奶粉的好處:提升自身免疫力、輔助預防骨質疏松、補充能量、羊奶有利于提高人體的免疫力和抗病力”等宣傳用語。經查,當事人的消費群體主要是老年人,員工以發傳單、送雞蛋等形式吸引老年人登記成為會員,并組織專門的宣講會對所銷售的某品牌羊奶粉進行產品宣傳講解。當事人稱宣傳內容是其從網上搜索及總公司轉述所得,不能提供所宣傳內容的事實出處和科學依據。因當事人未建立銷售臺賬,具體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當事人對經營的食品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云龍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經案后回查,未發現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