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堅守“監管為民”初心,以守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根本,緊盯社會關切、群眾期盼的民生領域突出問題,將“打假、處劣、治虛、懲弊”貫穿執法全過程,重拳整治民生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侵權假冒等違法行為,扎實推進行動落地見效。為發揮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凝聚社會共治合力,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開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貴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未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在食品中添加藥品以及生產經營無廠名廠址和執行標準的食品案
當事人貴州某商貿公司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茶葉,并在茶葉中添加藥品,生產的茶葉未標注廠名廠址和執行標準,并在網店進行售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五)項的規定。2025年3月4日,開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生產用原料、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貴陽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貴州某購物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牛肉粒案
當事人貴州某購物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牛肉粒(香辣味,2024年10月24日批次),經檢驗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委托生產了30件上述牛肉粒(香辣味,2024年10月24日批次),并放在門店進行銷售;上述牛肉粒經檢驗不合格后,當事人立即對食品進行主動召回。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牛肉粒,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2025年1月13日,貴陽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食品的行政處罰。
三、修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貴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當事人貴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甜味冰,經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合格,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甜味冰,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2025年3月14日,修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云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云巖某食雜批發部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和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
當事人云巖某食雜批發部銷售的山奈、白芷,經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銷售上述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山奈、白芷,系從推銷人員處購進,并未查驗供應商證照和產品檢驗報告,未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5年1月23日,云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云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云巖區某包點店制售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且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
當事人云巖區某包點店現場制售的饅頭,經檢驗甜蜜素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未對加工用原料履行查驗義務,在制作饅頭過程中違規添加使用甜蜜素。當事人制售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且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5年4月9日,云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六、清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清鎮某托管中心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案
當事人清鎮某托管中心在開展托管服務過程中,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于2024年9月9日至9月19日向托管服務對象提供素粉餐食(餐食未另行收費)。當事人未經許可開展餐飲服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清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七、貴陽市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貴陽某職業學校食堂經營混有異物的食品和經營無標簽標識的食品案
貴陽市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對某職業學校食堂菜品炒白菜存在異物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并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外包裝無標簽標識的香脆豆。當事人某職業學校食堂制售的菜品混有異物,經營無標簽標識的香脆豆,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第(十一)項的規定。2025年2月19日,貴陽市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食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