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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查處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等違法行為案例

2025-11-26 16:29:50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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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持續組織依法查辦涉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等違法行為,現發布2025年廣州市場監管部門查辦的一批案例。

案例一:廣州市白云區棠景釗記電動自行車商行銷售非法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3月,白云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通報線索,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經營者曾將8臺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銷售給消費者。上述涉案電動自行車的貨值金額為17996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0593.2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廣州市白云區嘉禾日鑫電動車商行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6月,白云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職權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3臺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在售。上述涉案電動自行車的貨值金額為9497元,沒有違法所得。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3臺、罰款18994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廣州市黃埔區潔蓮自行車店非法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7月,黃埔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交警移送線索,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現場承認對涉事已銷售電動自行車的蓄電池等核心配件實施了加裝、改裝。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的規定。黃埔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1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廣州匯愿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6月,海珠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與公安部門聯合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3臺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在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海珠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3臺、罰款1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飛騰電動自行車(廣州)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9月,越秀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廣州市交警部門移送材料,通報越秀區中山一路的飛騰電動自行車(廣州)有限公司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5臺電動自行車售賣給消費者。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越秀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十九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案件正在辦理中。

案例六:廣州市荔灣區鄭記電動車行銷售非法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6月,荔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2臺非法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在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荔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非法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2臺,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廣州市南沙區東涌海忠信車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1月,根據上級通報,南沙區市場監管局查實當事人存在銷售未帶電池且電池倉過大的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南沙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的12臺電動自行車、罰款108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廣州名川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4月,增城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對電動自行車外形結構實施非法改裝。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增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漣南電動車店(個體工商戶)銷售假冒偽劣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2月,花都區市場監管局先后2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經審批自行采購零配件組裝電動自行車,涉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電動自行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十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花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十:廣州市花都區新華嘉嘉助動自行車店(個體工商戶)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7月,花都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實物車相關部件與合格證標示不一致,有外設蓄電池托架。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花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3臺,沒收罰款12000元的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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