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公布2025“守護消費”鐵拳行動第十一批典型案例
(食用植物油及添加劑專項整治專刊)
為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重點打擊生產銷售食用植物油及添加劑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為,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2025年,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在全省范圍內開展了食用植物油及添加劑專項整治行動。現將部分食品執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蚌埠市菓之品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5年6月24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接到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報告,報告顯示蚌埠市菓之品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法式奶香片(糕點)檸檬黃項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該局于7月4日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累計生產相關涉案產品90箱,召回涉案產品39箱,涉案產品貨值金額4500元,涉案產品違法所得2550元。
當事人一年內因同類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有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扣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39箱、沒收違法所得2550元及罰款8.6萬元等行政處罰。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某及食品安全員劉某某,作出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和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處罰。
二、安慶市懷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上街油坊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5年2月27日,懷寧縣市場監管局會同檢驗機構對懷寧縣黃墩鎮上街油坊進行抽檢,經檢驗,其生產的芝麻油乙基麥芽酚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網購芝麻味香精4瓶(成分含有乙基麥芽酚)用于為生產的芝麻油增香。經核算,涉案產品貨值金額4455元,違法所得342.5元。
2025年4月18日,懷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法給予當事人作出沒收芝麻味香精4瓶、不合格芝麻油80.5千克、沒收違法所得342.5元及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淮北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淮北市邸氏糧油商貿有限公司生產未正確清晰標注凈含量、實際量與標注量不相符的定量包裝食用油案
2025年5月26日,淮北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會同市計量測試研究所人員對邸氏糧油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抽樣檢查,經檢驗當事人生產的規格為1.6L/桶的花生芝麻調和油實際量與標注量不相符,且凈含量標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小于6mm,不符合規定;規格為20L/桶的大豆油凈含量標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小于6mm,不符合規定。兩個品種的食用油被判定為不合格品。
淮北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宿州市蕭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蕭縣二偉香油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事食用油生產加工案
2025年8月11日,蕭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投訴舉報,反映蕭縣二偉香油坊無證經營及銷售無標簽的瓶裝芝麻油。8月12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核查。經查,當事人從事瓶裝芝麻油、芝麻醬生產加工,但無法提供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涉案貨值金額共計3906元,違法所得1150.2元。
蕭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已扣押的標簽不符合規定物品、沒收違法所得1150.2元及罰款8300元的行政處罰。
五、黃山市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黟縣維康野竹筍加工廠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5年4月10日,黃山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生產的蕨菜(罐頭)開展抽樣檢測。經檢驗,被抽樣食品的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含量為0.32g/kg,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含量為0.25g/kg,檢驗結論不合格。2025年4月29日,市場監管部門再次對當事人生產的蕨菜(罐頭)開展抽樣檢測,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共生產不合格食品共211袋,召回及破損8袋。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2025年8月5日,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177.4元及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刁某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7月24日,根據前期摸排線索,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含山縣公安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使用的烤鴨湯汁和自制鹵汁原料粉狀物進行監督抽檢,經檢測,涉案物品均檢測出罌粟堿和那可丁等成分。經查,當事人將罌粟殼及其他調味料混合粉碎成鹵汁原料粉狀物,用于調制鹵汁,并將含有罌粟堿和那可丁等成份的鹵汁添加進烤鴨、豬頭肉等菜品中進行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2025年7月24日,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查辦。
七、銅陵市義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旺賓酒坊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5年4月8日,銅陵市義安區市場監管局委托檢驗機構對義安區天門鎮旺賓酒坊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當事人生產的白酒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生產了80L白酒,生產過程中添加了復配甜味劑(蛋白糖),該食品添加劑中含有甜蜜素。當事人生產完成后銷售了5L,銷售價格為40元/L,其余75L被執法人員扣押。
2025年7月16日,銅陵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75L白酒和0.8kg復配甜味劑(蛋白糖)、沒收違法所得200元及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蕪湖市灣沚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灣沚區誘惑女裝店經營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案
2025年7月2日,蕪湖市灣沚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蕪湖市檢察院反向移送線索,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至2023年期間,經營涉案“優SO”“美SO”減肥糖果。經檢驗,涉案糖果均被檢測出西布曲明成分。涉案糖果為當事人從蕪湖市鳩江區南翔萬商商貿城服裝店購進,該服裝店經營者因制造有毒有害食品已被繁昌區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當事人共采購涉案糖果50盒,除部分自用外,共計對外銷售32盒,涉案貨值1.17萬元,違法所得5376元已退賠。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2025年9月3日,灣沚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1.17萬元的行政處罰。
九、阜陽市潁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乃馨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許可生產食品及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案
2025年4月24日,阜陽市潁泉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安徽乃馨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雖持有食品生產許可證,核準生產地址為潁泉區某地址一樓,但其在該地址二樓正在開展“把子肉”生產活動;現場查獲成品“把子肉”64袋、半成品“把子肉”1000kg,以及16種調料及食品添加劑,另有鹵鍋、蒸柜等9類生產加工設備;同時發現“把子肉”外包裝袋220個、外包裝箱150個。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物品予以查封,并對涉案“把子肉”及鹵料湯抽樣檢驗,檢驗結果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12月24日從山東某食品有限公司購進五花肉1305kg,2025年4月22日起在未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二樓場所生產“把子肉”,貨值金額2.1萬元。
潁泉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原料、設備、成品及半成品,罰款31.48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淮南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潘集區雙勤豆制品加工作坊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5年5月19日,淮南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淮南市潘集區雙勤豆制品加工作坊進行檢查,現場發現2瓶“復配食品添加劑 復配著色劑 配方3 檸檬色”。經檢驗,送檢的相關豆制品均檢出檸檬黃,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24)中“不得檢出”的強制性規定,系不合格產品。經調查,當事人在生產過程中非法添加了檸檬黃色素,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豆制品共150公斤,貨值金額780元。
2025年7月25日,淮南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之規定,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