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持續深化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出稽 守護南粵”行動,進一步加大消費市場監管執法力度,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行動聚焦市場監管重點領域、重點環節和重點問題,緊盯重要時間節點,精準發力、鐵拳出擊,依法查處一批違法案件。現將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梅州市梅江區某美食店涉嫌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1月9日,梅江區市場監管局會同梅州市市場監管局及公安部門對梅江區某美食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已開封使用的“硼砂”1桶(外包裝標示:硼砂)及已腌制的豬肉,當事人承認在腌制豬肉過程中使用了該“硼砂”。執法人員對涉案“硼砂”及腌制豬肉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上述樣品均檢出硼砂(以硼酸計),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3月至11月期間,通過電商平臺累計購買“硼砂”7桶,共計3500g。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銷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
2025年2月21日,梅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及《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二 梅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20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會同梅州市市場監管局對梅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生產的牛筋丸包裝上未標注標簽及相關產品信息。執法人員對涉案食品成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劑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當事人生產的牛筋丸中多種磷酸鹽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共生產涉案不合格牛筋丸80包,貨值金額為800元。其中,2包用于試用,6包用于抽樣檢驗銷售,銷售所得為60元;剩余72包被依法扣押。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5年3月5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梅縣區陳某無證生產經營白酒案
2024年6月25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會同梅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陳某位于梅州市梅縣區畬江鎮的租住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有蒸柜、蒸餾設備等制酒工具;及已封存的酒缸一批,分別為黑糯米酒400斤、糯米白酒2000斤。經查,當事人在未辦理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間,生產加工糯米白酒和黑糯米酒,所生產的酒類均存放在其位于畬江鎮的租住場所內,涉案產品貨值金額合計20000元。根據其微信交易記錄,銷售收入為800元,違法所得為800元。經抽樣檢驗,涉案糯米白酒的各項指標均合格。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4年9月10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作出沒收生產的糯米白酒及黑糯米酒,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豐順縣某幼兒園使用抽檢不合格“雞蛋”案
2025年6月17日,豐順縣市場監管局根據雞蛋抽檢不合格報告(“多西環素”項目不合格),依法到豐順縣某幼兒園進行現場核查。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5月購進涉案雞蛋8.5斤,進貨金額為34元,至核查時已使用完畢。當事人能提供供應商的進貨單據及資質證明材料,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并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免予行政處罰情形。
2025年7月4日,豐順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同時,根據溯源核查結果,將案件線索依法移送至供應商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案例五 古某、魏某生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電池案
2025年6月30日,五華市場監管局根據商標權利人舉報線索,對五華縣水寨鎮古某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標示有“Panasonic” 和“Sony” 商標的電池共170605粒,激光打標機一臺,與打標機連接的電腦上有 “Panasonic”商標模板。經查,當事人古某在未經商標權利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于2024年8月起,購買無標簽裸電池,使用激光打標機制作含有他人注冊商標標簽的電池并進行銷售;期間另一人魏某將接到的訂單交由古某進行制作并發貨。經相關商標權利人鑒定,涉案商品均為侵權假冒產品。涉案貨值金額合計137.26984萬。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三)項的規定。
2025年8月28日,五華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一款第(二)項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六 王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火花塞案
2025年9月11日,興寧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權利人投訴線索,會同梅州市市場監管局及公安機關對興寧市永和鎮某快遞點、寧中鎮王某經營場所倉庫進行檢查,現場查獲待發貨及庫存的涉嫌假冒“NGK”“DENSO”注冊商標的火花塞共計425556支。上述火花塞適用于汽車,屬于汽車配件。經商標權利人鑒定,上述產品均為假冒“NGK”“DENSO”注冊商標的產品。依據興寧市價格成本調查和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涉案產品貨值合計為1693417元。當事人的涉案貨值已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涉嫌構成犯罪。
2025年10月11日,興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七 廣東某藥業有限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發布藥品廣告案
2025年4月21日至7月31日,蕉嶺縣市場監管局陸續接到群眾舉報,反映廣東某藥業有限公司在多家電商平臺開設的網店存在藥品廣告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在網絡銷售藥品過程中發布的廣告存在“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藥品廣告的內容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不一致;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等情形。上述藥品廣告費用共計3900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
2025年8月20日,蕉嶺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廣州某電梯工業有限公司汕頭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2025年3月26日,平遠縣市場監管局對平遠某置業有限公司使用的電梯維保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發現廣州某電梯工業有限公司汕頭分公司在負責該置業有限公司電梯維護保養期間,存在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維保的違法行為。2025年3月22日,維保人員林某未到現場進行維保作業,卻在梅州市智慧電梯管理平臺錄入虛假維保記錄;同月26日,其再次在未實際維保的情況下,在上述電梯的維保標識上簽署本人及“吳某”的姓名后離開。經查,吳某當日實際在梅縣區工作,未參與該電梯維保。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2025年6月17日,平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梅縣區某摩托車商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案
2025年5月14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對梅縣區某摩托車商行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其待售的4輛電動自行車鞍座被加長至57cm或60cm,且加裝車尾箱,與產品合格證所示外形簡圖不一致,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相關規定。經查,當事人購進的上述車輛共4輛,購進價合計7080元,銷售價合計7896元,未售出,無違法所得。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2025年7月11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電動自行車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梅州市某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大埔分公司使用超期未檢驗合格的電梯案
2025年6月4日,大埔縣市場監管局通過電子檢測系統發現大埔縣湖寮鎮某小區使用的兩臺電梯超期未檢,于當天對電梯維保公司發布電梯停運信息。2025年6月6日,該局對上述電梯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現場發現上述電梯未停止使用,且有乘客乘坐上落。經查,涉案電梯的使用單位為梅州市某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大埔分公司,因該公司未及時繳清年檢費用,導致涉案電梯未按時檢驗,且未按規定停止使用涉案電梯。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
2025年8月19日,大埔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一 大埔縣高陂鎮某商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灶案
2025年7月25日,大埔縣市場監管局對大埔縣高陂鎮某商店進行產品質量安全檢查。現場發現兩臺燃氣灶未配備自動熄火保護裝置,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從網上購進上述兩臺燃氣灶,購進單價90元/臺,銷售單價120元/臺,未售出。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燃氣灶的購進單據及供應商經營資質等相關情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5年9月11日,大埔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燃氣灶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