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荊州市市場監管局嚴格貫徹落實省市場監管局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及安排,深入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整治工作,依法查處流通領域市場監管違法違規行為。為規范電動自行車行業經營秩序,積極發揮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現發布一批電動自行車違法違規經營典型案例。
案例1:監利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監利市某電動車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9月29日,監利市市場監管局委托湖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荊州分院對監利市某電動車行銷售的臺鈴電動自行車進行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該產品尺寸限值等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案例2:洪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洪湖市某摩托車店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擅自銷售產品案
2025年3月21日,洪湖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轄區電動自行車經營戶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銷售的某電動自行車鞍座尺寸與出廠時不符,存在改裝情況,經測量該電動自行車鞍座實際長度尺寸為 600mm,不符合 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要求中鞍座長度尺寸限值:≤350mm。經查,當事人為提高銷量,擅自更換該電動自行車座椅。當事人銷售的獲證產品鞍座規格發生變化,未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
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擅自銷售產品的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案例3:江陵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動車經營部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4月14日,江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荊州分院對當事人銷售電動自行車進行監督抽檢,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銘牌、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標準規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