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用球”聽著高大上?
某賽事一供應商玩“文字游戲”被罰!
在體育賽事商業版圖中,“指定用球”“指定服裝”等頭銜自帶專業光環,能迅速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競爭力,因此引得企業競相角逐。然而,賽事的球類供應商是否就能等同于“指定用球”呢?
案情簡介
近日,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反映某球類銷售企業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的廣告中,使用“榮耀成為2025年成都世界運動會官方指定用球”的宣傳用語。經查,當事人是世界臺球聯合會為該賽事招募的臺球項目球類供應商,并非更高級別的贊助商,無權使用“指定(贊助產品/服務/平臺)”稱謂。同時,該企業在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在廣告標題及正文中多次使用了“成都世運會”字樣。而“成都世運會”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登記,屬于《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二條所指的特殊標志,當事人無權擅自使用。
法律分析
當事人的上述廣告宣傳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同時,其未經授權擅自使用特殊標識的行為,違反了《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使用與所有人的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規定。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的上述兩類違法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
溫馨提示
體育賽事的商業合作通常有著極為精細的法律架構,從知識產權到宣傳用語均有嚴格限定。不少企業覬覦賽事IP的流量效應,試圖借勢營銷,卻誤把法律紅線當“彈性空間”,在宣傳用語上打擦邊球、玩文字游戲。消費者也應提高警惕,認準官方發布的贊助商名單及周邊產品,避免被這些“蹭熱度”的虛假宣傳迷惑雙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