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蚌埠市市場監管局公布“守護消費”鐵拳行動第七批典型案例
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刊
為持續規范市場經營秩序,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蚌埠市市場監管部門深入開展“守護消費”鐵拳行動,聚焦消費欺詐、食品安全、假冒偽劣產品等重點領域,依法查處了一批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蚌埠市固鎮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固鎮縣蓮妹超市店銷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咖啡案
2025年11月5日,固鎮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固鎮縣蓮妹超市店銷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咖啡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該案已經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
2025年7月8日,根據投訴舉報,固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固鎮縣蓮妹超市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2025年6月18日,購進標識為“Danny fat COFFEE”的咖啡16盒(僅收到6盒,剩10盒未發貨)。其中以300元/盒的價格銷售4盒,執法人員依法將上述咖啡抽樣送檢。經抽樣檢驗,樣品中檢出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于2012年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屬于國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固鎮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西布曲明是一種曾經用于減肥藥的藥物成分,但因存在嚴重的心血管風險等安全問題,已被我國明令禁止作為食品原料或添加劑使用。由于西布曲明對人體具有潛在的嚴重危害,當事人的銷售行為已不單純是一般的違法行為,其社會危害性較大,已涉嫌構成犯罪。此案件的查辦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零容忍”的態度,有力地維護了食品市場秩序和人民群眾的飲食安全。
二、蚌埠市經濟開發區綜合執法局查處蚌埠經濟開發區吳某熟食坊未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5年9月17日,蚌埠市經濟開發區綜合執法局依法對蚌埠經濟開發區吳某熟食坊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792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5月28日,蚌埠市經濟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對蚌埠經濟開發區吳某熟食坊依法進行抽檢。經抽樣檢驗,該店加工的白煮豬頭肉檢測項目中的“亞硝酸鹽(以NaNO2計)(mg/kg)”的標準指標實測值:63,單項判定為不合格,認定為亞硝酸鹽(以亞硝酸鈉計)項目超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蚌埠市經濟開發區綜合執法局依據《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24作為強制性國家標準,明確了亞硝酸鹽的使用邊界,本案的執法實踐的是“標準即紅線”的監管理念,推動食品生產經營者從“被動合規”向“主動守標”轉變。執法部門通過“抽檢-核查-扣押-處罰”的閉環流程,及時制止了不合格食品的繼續流通,體現了基層市場監管的響應效率。對小型熟食坊的精準監管,填補了食品安全“最后一公里”的監管漏洞。
三、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樊某某未取得營業執照、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生產銷售食品案
2025年11月3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樊某某未取得營業執照、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生產銷售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01萬元、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8月13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查見當事人正在生產銷售涼皮、牛筋面、烤麩等商品。當事人無法提供營業執照、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經查,2025年6月15日至8月13日,當事人在未取得營業執照、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情況下從事食品生產銷售,銷售貨值金額5.01萬元。當事人未取得營業執照、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生產銷售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小涼皮關乎人民群眾的大健康,夏季吃涼皮成為了老百姓“舌尖上的最愛”。查處無照、無證生產食品的小作坊是防控食品安全風險、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的重要舉措,更是維護人民群眾飲食安全的利器。
四、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蚌埠嘜芮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楊枝甘露慕斯案
2025年6月5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蚌埠嘜芮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楊枝甘露慕斯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4月11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接到安徽國泰眾信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該《檢驗報告》顯示蚌埠嘜芮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楊枝甘露慕斯(規格型號:220g±10g/盒、生產日期:2025-03-21)經抽樣檢驗,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實測值為1.40g/kg,標準指標≤1.0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生產上述不合格批次楊枝甘露慕斯共15盒,有12盒作為抽樣樣品售出,銷售單價為15元/盒,貨值金額為225元,違法所得為180元;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不合格批次楊枝甘露慕斯的檢驗記錄,已構成未履行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當事人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楊枝甘露慕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當事人未履行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山梨酸及其鉀鹽作為合法食品添加劑,在合規使用時是安全的,但超標使用則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多方面危害。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管力度,確保食品中添加劑的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共同守護公眾的飲食安全。
五、蚌埠市懷遠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蚌埠壯合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品案
2025年11月3日,懷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蚌埠壯合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21.6元,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7月29日,根據投訴舉報,懷遠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蚌埠壯合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辦公場所有擴印機一臺,擴印機標簽日期為2025年5月20日。其庫房中發現“芊與簽尋”精品五花肉20箱,生產日期為2025年5月20日。經查,當事人通過雙氧水將原有生產日期清除,并用擴印機重新打碼。經查詢該公司的進貨系統,該產品的最后一批進貨時間為2025年5月15日,生產日期晚于進貨日期。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懷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及社會經濟。此案件的查辦,貫徹了全國市場監管系統食品安全工作會議精神,堅守了“守查保”三字方針,以“四個最嚴”為導向,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具有極大的震懾作用,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蚌埠城南農副產品交易有限公司未查驗入場食用農產品的進貨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案
2025年10月20日,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蚌埠城南農副產品交易有限公司未查驗入場食用農產品的進貨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8月27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蚌埠城南農副產品交易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市場內兩戶經營戶無法提供所售“鰱魚”“鯽魚”等水產品的進貨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經調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于2025年4月23日因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向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改正。本次檢查發現當事人逾期未改正,仍未嚴格履行查驗義務。當事人未查驗入場食用農產品進貨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線,其是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直接關系到源頭可控、問題可溯。本案通過處罰市場開辦者而非僅處罰場內商戶,精準抓住了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關鍵責任主體。
七、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蚌埠市龍子湖區陳家水產批發部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5年9月22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蚌埠市龍子湖區陳家水產批發部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6月24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蚌埠市龍子湖區陳家水產批發部進行現場檢查,在其經營場所發現食品添加劑過氧化氫十桶。執法人員現場對該經營單位經營的牛肚、牛百葉、牛蹄筋進行抽樣快檢,快檢結果顯示,上述產品過氧化氫快速檢測試劑比色卡成陽性。隨后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產品進行扣押并抽樣送檢。經檢驗,其牛肚過氧化氫檢驗結果為8.61mg/kg,抽檢結果不合格。經調查,當事人將牛肚放在添加了過氧化氫和燒堿的浸泡池里浸泡。泡完后清洗刮表層的黑皮,根據部位可以分成毛肚和百葉進行售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農村消費者對“非法添加”的定義及危害缺乏了解,無法辨別“問題食品”,日常傾向選擇“性價比”更高的食品,且對“超添加”食品的危害認知不足。經營者受利益趨勢,為降低成本,提升“賣相”增加“回頭客”存在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劑等情況。市場監管部門將堅決查處農村食品非法添加案件,為群眾食品安全保駕護航,筑牢健康根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