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止餐飲浪費對于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倡導社會文明、建設節約型社會具有重要意義。為了防止食品浪費,保障糧食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明確要求餐飲服務經營者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醒,我省也出臺了《山東省反食品浪費規定》。煙臺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了餐飲服務經營者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及相關違法廣告宣傳,弘揚反對浪費、崇尚節約的良好社會風氣,現以反餐飲浪費為專題,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萊陽口福人家餐飲經營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5年9月16日,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萊陽口福人家餐飲經營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5年5月12日,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二、棲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均霞快餐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5年8月5日,棲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均霞快餐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5年7月14日,棲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棲霞市均霞快餐店進行日常檢查,發現當事人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未履行提示提醒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棲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三、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煙臺唐邦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芝罘第二分公司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5年8月22日,煙臺市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煙臺唐邦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芝罘第二分公司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5年8月22日,煙臺市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行政處罰。8月29日,對當事人進行復查,當事人已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并主動對就餐人員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
四、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牟平區億達油餅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5年11月6日,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牟平區億達油餅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5年11月6日,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據市場監管職責,對位于牟平區觀水鎮駐地的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常態化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節約標識、菜單標注份量提示,并要求服務人員主動引導適量點餐。
五、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萊州市文昌路街道源麥甜烘焙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5年6月25日,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萊州市文昌路街道源麥甜烘焙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5年6月25日,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開展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執法人員對現場情況進行了拍照并制作了現場筆錄,當事人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相關規定,山東省煙臺市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六、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牟平區緣林酒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5年11月6日,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牟平區緣林酒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5年11月6日,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據市場監管職責,對位于牟平區觀水鎮駐地的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常態化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節約標識、菜單標注份量提示,并要求服務人員主動引導適量點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