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市場監管委持續強化民生領域反不正當競爭工作,扎實開展2025年老年人藥品、保健品虛假宣傳專項整治行動,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充分發揮“查辦一案、震懾一片、規范一域”的警示震懾作用,市市場監管委選取7起老年人藥品、保健品虛假宣傳典型案例,向社會公開,通過以案釋法、以案普法,進一步加強競爭倡導,凝聚社會共識,助力銀發經濟高質量發展。
01
天津市某商貿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一、案情簡介
天津市南開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某商貿有限公司售賣的保健品涉嫌虛假宣傳,南開區市場監管局于2025年2月27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為牟利,通過其自行制作的幻燈片,向其召集的老年人群現場宣傳介紹其銷售的“泗季銘藥?核能聚合肽(活性型)”,并稱其產品對于心腦血管病、糖尿病、阿爾茲海默癥、癌癥等諸多疾病具有治療效果。而該產品實為一款特殊膳食食品,并不具備上述效果。同時當事人在其幻燈片標注“中國科學院”字樣及標識,以提升其產品來源的權威性,實際當事人及其商品均與中國科學院無關,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虛假宣傳。
二、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作出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依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減輕處罰。綜上,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200000元。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一些不法商家以贈送禮品、免費體驗試用等方式,組織老年人聽課洗腦,利用老年人渴望健康、治愈疾病的心理,以高昂的價格向其兜售毫無治療疾病功能的保健食品乃至普通食品,嚴重損害了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和財物安全,甚至影響和耽誤老年人治病就醫的時機,社會影響惡劣。本案的處理嚴厲打擊了不法商家的囂張氣焰,守住了老年人的錢袋子,切實維護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02
某大健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一、案情簡介
天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執法人員對天津市某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對外發布涉及老年人疾病治療、預防功能的宣傳內容,涉嫌發布虛假廣告,并于2025年4月27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通過自行注冊的微信公眾號,開通微信網上商城,對上架銷售的兩款產品(麒麟菜十六肽、谷物營養粉)分別發布宣傳廣告“麒麟菜十六肽……功能味咸性平,消痰如神能化一切痰結痞積痔毒,抑制肺纖維化、抑制癌細胞轉移……;谷物營養粉……祛濕健脾、精準減脂、改善睡眠質量、調節腸道功能紊亂、降三高”,欺騙誤導他人購買用于治療疾病。而“麒麟菜十六肽、谷物營養粉”實為普通食品,當事人均無法提供發布上述廣告內容的真實性依據,該行為構成發布虛假廣告。
二、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依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減輕處罰。綜上,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虛假廣告,罰款100000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將普通食品包裝成“神藥”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的違法行為,極易誤導消費者,尤其是老年群體,甚至可能導致延誤疾病治療時機,或停止正規醫學治療,造成不可逆的健康損害。該案的查辦,有效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守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提供了保障。
03
天津市某酒類經營部虛假宣傳案
一、案情簡介
天津市薊州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反映某商家宣傳其銷售的藥酒能夠治病,有清除血管垃圾等功效。薊州區市場監管局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組織老年人到場開會,銷售苗方秘釀酒時宣傳“經常喝苗方秘釀酒,可以清除血栓和脂質斑塊,讓人一輩子不患心梗、心肌梗塞,對有腫瘤斑塊和心腦血管疾病有非常好的效果,失眠的好了,頭痛、頭暈、頭脹的也減輕了,胸悶心慌的也舒服了”等內容,夸大產品功效以達到銷售商品的目的。當事人銷售的苗方秘釀酒為預包裝食品,其宣傳的具備治療疾病功效的內容并無相關依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
二、處理結果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作出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積極配合,依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減輕處罰,罰款50000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當事人利用會銷模式宣傳商品具備治療疾病功效,利用老年人渴望健康的心理,誘導老年人購買商品。該案的查處,對老年人藥品、保健品銷售亂象起到震懾作用,警示廣大商家,利用虛假宣傳方式誘導老年人消費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懲處,同時提醒老年人群體,要時刻保持警惕,明白保健品不能替代藥品,不能治療疾病,避免被不法分子的虛假宣傳所誤導。
04
天津市某管理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一、案情簡介
2024年12月12日,天津市靜海區市場監管局對天津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會場向老年群體宣講其公司產品具有抗癌療效,涉嫌虛假宣傳。靜海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產品為普通預包裝食品,未標注且無預防、治療疾病的功能。當事人通過播放PPT文件、員工現場講解的形式,明示或暗示其銷售的產品具有治療、預防疾病的功能。當事人的行為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構成了虛假宣傳。
二、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主動提供相關證據資料,積極改正違法行為,依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予以減輕處罰,罰款30000元。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銀發經濟已成為新的“藍海”,但是,部分商家不但不去提升服務水平進行公平競爭,反而利用老年群體渴望健康、抗拒藥品等心理,進行虛假宣傳,哄騙老年群體購買毫無預防治療效果的保健品或普通食品,最終讓老年群體承受損失錢財和病情加重的雙重打擊。本案的查處,有效打擊以保健名義誆騙老年人的涉老虛假宣傳行為,切實守護了老年群體的經濟利益和身體健康。
05
天津市某百貨商店虛假宣傳案
一、案情簡介
天津市津南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天津市津南區某百貨商店(以下簡稱“當事人”)每天9:30組織老年人開會,涉嫌傳銷。津南區市場監管局迅速開展調查,現場未發現傳銷行為,但發現當事人涉嫌虛假宣傳,并于2025年4月1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3月8日自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進“蜂億健”優迪斯牌蜂膠軟膠囊和“蜂億健”牌鈣維生素D軟膠囊(均為保健食品)后,通過免費贈送試用品的方式吸引老年顧客每日來店內觀看產品宣傳視頻,視頻介紹該產品有降血壓、治療抽筋等功效,但當事人無法提供任何證據材料證明所售產品有以上功效。當事人為提高銷量,將沒有任何引證來源、數據支撐的相關宣傳用語放入產品所使用的宣傳視頻中,刻意夸大產品功效,構成了虛假宣傳。
二、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作出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未實際銷售產品,虛假宣傳的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予以減輕處罰,罰款10000元。
三、典型意義
養生保健產品虛假宣傳是老年市場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會議營銷的模式具有取證難、靈活度高等特點,同時營銷人員警惕性高,對每次培訓宣傳內容隨刪隨清,進一步加大了取證難度。本案中,執法人員在進入經營現場后,第一時間控制電腦、U盤等視頻存儲設備,鎖定涉嫌虛假宣傳的相關材料,并及時固定證據,保證了后續調查的順利開展,打擊了保健養生領域虛假宣傳亂象,守護了老年群體合法權益。
06
天津市某商貿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一、案情簡介
天津市和平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天津某商貿有限公司在天貓網店宣傳的產品含有“恢復腦活力,安享晚年”等字樣,實際并沒有此功效。和平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天貓網店銷售的某款軟膠囊實為普通食品,但在廣告宣傳中使用了“健腦益智、預防和治療腦病,如腦中風后遺癥、老年癡呆、腦癱、腦萎縮、記憶力減退、失眠健忘等退行性腦病等”、“恢復腦活力,安享晚年”等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構成了廣告違法。
二、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作出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積極配合,改正違法行為,依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予以減輕處罰。綜上,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2000元。
三、典型意義
老年人是虛假宣傳的主要受害群體。當事人通過網絡銷售普通食品,發布易與藥品相混淆的違法廣告,暴露出當前網絡環境下食品藥品虛假宣傳的新趨勢。本案的查處遏制了不法商家利用老年人健康焦慮、信息不對稱牟利的違法行為,有效凈化網絡消費環境,進一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07
尹某涉嫌妨害藥品管理案
一、案情簡介
2025年3月7日,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公安寧河分局轉辦的線索,反映尹某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易經筋丹”(現場發現實際為“日月通絡丹”)。寧河區市場監管局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調查。
經現場檢查發現“日月通絡丹”(三根*5粒/根/袋)共計85袋零13粒,產品外包裝上標有“功能、主治、服法、注意”等字樣,當事人無法提供藥品經營許可證。2025年3月12日,寧河區市場監管局委托天津市藥品檢驗研究院對上述“日月通絡丹”進行多組分檢驗。經市藥檢院檢驗,確定樣品中含醋酸潑尼松和吡羅昔康成分。
二、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條)妨害藥品管理罪”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條規定“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當事人涉嫌構成犯罪,移送至公安寧河分局。
三、典型意義
本案為加強行刑銜接提供了示范,凸顯了妨害藥品管理行為與虛假宣傳的深度關聯。當事人明知其銷售的涉案藥品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無核準的藥品質量標準,違法添加了化學藥成分,其目的是為了偽造和夸大效果,進行欺詐性營銷,不僅嚴重誤導了消費者,甚至會危及患者健康。本案的查處維護了藥品市場秩序,筑牢了人民健康的安全防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