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切實做好冬季火災防控工作,著力強化建筑保溫材料質量安全監管,自治區市場監管系統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不合格建筑保溫材料、偽造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等違法行為?,F將5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奎屯某新型保溫材料制作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產品案
2025年8月20日,奎屯—獨山子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依據檢測機構出具的不合格絕熱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檢驗報告(壓縮強度不符合國家標準),依法對被抽檢企業進行立案調查。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奎屯—獨山子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沒收違法生產不合格絕熱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英吉沙縣某建材店銷售不合格建筑保溫材料案
2025年6月27日,英吉沙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英吉沙縣某建材店進行檢查,并對巖棉板進行監督抽查。經檢驗,該產品為不合格產品(密度、壓縮強度不符合國家標準)。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英吉沙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的巖棉板、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新疆某工程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5年4月22日,庫爾勒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對新疆某工程檢測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鋼管腳手架扣件、甲醛、絕熱用擠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產品的檢驗報告,存在檢驗項目超出機構校準證書范圍、未進行空白測驗、未按國家標準檢驗檢測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三)項之規定,庫爾勒市市場監管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新疆某保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偽造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案
2025年6月18日,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市場監管局開展建筑保溫材料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聯合檢查時發現,新疆某保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兩份檢驗報告編號相同。經查,兩份檢驗報告均為偽造。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某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建筑保溫材料案
2025年10月16日,岳普湖縣市場監管局依據英吉沙縣市場監管局移送的流通領域監督抽查巖棉板不合格線索,依法對岳普湖縣某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2025年11月18日,岳普湖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