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嚴厲打擊涉及特種設備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強力震懾違法犯罪行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寧德市市場監管局深入開展特種設備案件查辦行動,加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執法力度,查辦了一批案件。現將2025年度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屏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福建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處置結果:
2025年7月14日,屏南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福建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30000元。
案件回顧:
2025年4月28日,屏南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時,發現在該公司的機房中,有2個產品編號分別為0612113和0731125的儲氣罐正在使用,且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儲氣罐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和檢驗合格證明材料。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下達《特種設備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經登記的特種設備,并告知當事人上述儲氣罐需取得檢驗合格證明并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之后方可使用。5月30日,屏南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復查時,發現上述儲氣罐仍未取得檢驗合格證明,且仍在使用。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屏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并作出行政處罰。
二、周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燃氣集團有限公司使用未做移裝登記及檢驗的壓力容器案
處置結果:
2026年1月7日,周寧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某燃料集團有限公司使用未做移裝登記及檢驗的壓力容器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回顧:
2025年11月13日,周寧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辦理其他案件時,發現當事人涉嫌使用移裝后未經登記及檢驗的壓力容器,周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封涉案壓力容器并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周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及時對其跨區域移裝使用的特種設備做移裝登記及檢驗,并作出行政處罰。
三、蕉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燃氣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后檢查記錄案
處置結果:
2025年4月21日,蕉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某燃氣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后檢查記錄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2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回顧:
2025年1月3日,蕉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寧德市蕉城區某氣瓶充裝站進行檢查。執法人員檢查了當事人使用的氣體管理系統、瓶裝燃氣充裝管理系統、寧德市氣瓶質量安全追溯系統,隨機抽查氣瓶充裝記錄,發現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后檢查記錄。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后檢查記錄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蕉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四、福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福安市某燃氣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案
處置結果:
2025年7月7日,福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福安市某燃氣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回顧:
2025年4月9日,福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儲配站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報廢瓶區條碼為9123064125的氣瓶的末次充裝日期為3月26日,其充前檢查日期及充后復檢日期均為1月21日。經查詢寧德市氣瓶質量安全追溯系統,發現該氣瓶于1月27日、2月18日、3月8日、3月16日、3月26日均有充裝記錄,但均無對應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當事人對氣瓶進行充裝時,未按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福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五、福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家居飾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處置結果:
2025年8月1日,福鼎市市場監管管理局對當事人某家居飾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叉車的行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回顧:
2025年2月17日,福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廠區內有1臺內燃平衡重式叉車(型號:CPC30,出廠編號:150859221)正在廠區內從貨車上卸貨,該叉車購進后未經過首次檢驗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執法人員對現場檢查情況進行了拍照確認,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依法對涉案未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予以查封。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六、霞浦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福建某不銹鋼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處置結果:
2025年8月25日,霞浦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福建某不銹鋼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回顧:
2025年5月29日,霞浦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車間行車道中間停放有一輛無銘牌內燃平衡重式叉車。經調取監控影像,發現當事人于5月29日7時59分至8時00分期間使用該叉車在1號車間從事搬運工作。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叉車操作員的特種設備作業證,且無法提供上述叉車的使用登記證材料、檢驗合格報告文件。霞浦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證的人員操作叉車、立即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叉車。2025年7月9日,霞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生產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時,當事人的上述叉車未在使用,現場無人員在操作使用叉車,經查詢監控記錄,未發現有使用叉車的情況,且當事人已停止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證的人員從事叉車作業。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霞浦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并作出行政處罰。
七、柘榮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案
處置結果:
2025年12月30日,柘榮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柘榮縣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停止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并處罰款3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回顧:
2025年9月29日,柘榮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廠內員工正在操作一臺額定起重量為“5t”的起重機起吊貨物,當事人未能提供該臺起重機的檢驗合格報告或登記使用證明材料。執法人員通過現場檢查及調取當事人倉庫區監控錄像發現,當事人共將倉庫間內的3臺額定起重量為“5t”起重機投入使用,且截至案發時,均未能提供上述3臺起重機的檢驗合格報告或登記使用證明材料。柘榮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上述3臺起重機進行查封。當事人使用未取得使用登記證書及未經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柘榮縣市場監管局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停止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并作出行政處罰。
八、古田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泡沫廠使用未辦理使用登記和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處置結果:
2025年6月19日,古田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某泡沫廠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叉車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回顧:
2025年3月20日,古田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廠內有一臺叉車正在使用,當事人未能提供該叉車的使用登記證和定期檢驗報告等材料,古田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6月購買該叉車并投入使用,且未辦理使用登記和未經檢驗。截至案發之日,當事人上述叉車已投入使用超過三十日,但無法提供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和檢驗合格報告。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叉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古田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九、壽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福建某公司未按安全技術規范進行維保電梯案
處置結果:
2025年10月14日,壽寧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福建某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術規范進行維保電梯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回顧:
2025年7月15日,壽寧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某小區開展檢查,經抽查2號樓A梯1電梯的監控,發現當事人的維保人員于7月8日上午11:13:51進入該電梯開始維保工作,于11:14:32離開電梯,后未見維保人員返回電梯繼續維保工作,維保期間未見擋板。執法人員通過維保平臺查看當天該電梯的維修工單,發現該電梯開始維保時間為11:14,結束維保時間為12:02,維保時長48分鐘。維保人員在電梯維保時間內,未按《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上述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當事人未嚴格按照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壽寧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十、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福州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處置結果:
2025年9月22日,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30元,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回顧:
2025年6月17日,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開展電梯安全監督檢查。經查詢監控錄像,并對照維保平臺上的維保記錄,發現當事人的維保人員在電梯維保時間內,未按《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使用的3臺電梯進行2025年6月份上半月的維護保養。當事人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