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十四宗價格違法、反不正當競爭和打擊傳銷典型案例
為有效引導經營主體依法合規經營,持續規范自身經營行為,共同營造良好競爭生態,現選取一批案例予以公布。
一、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廣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幫助虛假宣傳、未盡資質資格審查義務案
案情介紹
當事人系某私域直播平臺的技術提供以及運營方,除提供直播、回放、互動等基礎功能外,對購買相應價格服務的直播間企業,還提供諸如“設置虛擬用戶進入直播間發言、送禮、分享、下單并在直播頁顯示‘XXX下訂了商品’”等“馬甲”功能,以及支持直播方自行設置銷售數值的“熱賣值”功能。上述功能可幫助平臺內直播間對直播時的觀看量、成交量進行造假,誤導消費者和相關公眾。此外,當事人作為平臺經營者,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對相關經營者的資質資格盡到了審核義務。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六、七項,《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八條第二款以及《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10萬元。
案件評析
當事人是具有一定規模的私域直播平臺,其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并幫助虛假宣傳的行為,助長了平臺內不法經營者逃避監管實施違法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破壞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該案的查辦是老年人藥品、保健品虛假宣傳專項整治中,全鏈條打擊私域直播虛假宣傳的關鍵環節,既精準打擊違規直播間,又溯源查處平臺違法行為,有力警醒平臺切實履行主體責任,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不合理費用案
案情介紹
當事人在公司官網發布業務廣告,聲稱“超低價格 比同行便宜30%”,但實際價格比部分同行高,存在虛假或引人誤解的情形。同時,當事人利用服務協議等手段,向平臺內18.98萬經營者收取“啟用費”5400余萬元,但并未提供實質服務,存在不合理收費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利用服務協議等手段,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行為,違反了《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和《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42萬元的罰款;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三十八條和《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處18萬元的罰款。
案件評析
平臺經濟監管要統籌兼顧,依法保障各方權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推動平臺企業和平臺內經營者共贏發展。本案對平臺不是簡單的“一罰了之”,而是竭盡全力地促使平臺全額退還不合理收費,充分保障了平臺內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公平與和諧。監管部門在后續工作中,指導該平臺企業從規則透明化、申訴機制完善、權益保障配套等維度加以改進,構建與平臺內經營者“共生共贏”的生態關系,通過合規引導助力企業回到健康發展的軌道上來。
三、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羅湖監管局查處深圳市某供應鏈有限公司商業混淆案
案情介紹
當事人與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無任何隸屬、股權、投資、業務等關系,但在多種場合,用宣傳牌、推廣短片、舉行會議、偽造公文等形式明示或暗示自己為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下屬單位,并涉嫌借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名義進行傳銷。經統計,當事人違法經營額共計400.9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商業混淆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其處違法經營額四倍的罰款,共計1603.6萬元。另當事人涉嫌傳銷、偽造公文,構成刑事犯罪,相關違法線索已移送公安機關。
案件評析
中華供銷合作總社是國務院下屬為農服務的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是推動我國農業農村發展的重要力量。冒用總社的名義,不僅欺騙消費者,更嚴重損害國家公信力。該案的查處,是落實國家“打擊假國企”專項行動的具體實踐,充分釋放市場監管部門對假冒國企央企“零容忍”的信號,有力維護了市場秩序和國企聲譽,對潛在違法違規行為產生強大威懾,有助于引導社會樹立正確的價值導向。
四、佛山市順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廣東順德某工業技術有限公司、阮某某共同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情介紹
廣東某利機器有限公(權利人)報案稱前員工阮某某于2006至2016年擔任該公司維修員及順德地區代理銷售商期間,與公司簽訂多份保密協議,約定應當保守任職及合作期間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阮某某離職后通過隱形股東的方式伙同他人成立了廣東順德某工業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并實際參與經營管理,某公司在短時間內生產并銷售與某利公司相同的產品,侵占某利公司產品的市場份額。執法機關在某公司的技術員電腦中、經營場所查獲大量涉案技術圖紙,經司法鑒定有58張屬于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阮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2019修正)》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違反保密義務及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阮某某罰款38萬元。
當事人某公司在明知權利人前員工阮某某存在披露、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涉案商業秘密的情況下,仍然獲取、使用涉案商業秘密的行為,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所指的侵犯商業秘密違法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某公司罰款38萬元。
案件評析
商業秘密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的關鍵,若企業的核心技術被競爭對手獲取,企業將失去競爭優勢,面臨市場份額下降、利潤減少甚至生存危機。該案的辦理有效打擊了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既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震懾了企業員工違反保密協議的違法行為,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應和社會影響。
五、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崗監管局查處深圳市某實業有限公司商業詆毀案
案情介紹
當事人主營甲品牌汽車銷售,為在競爭中搶占客源,在門店入口擺放對比海報:先列甲品牌A型號與乙品牌B型號汽車的指導價、能耗、加速等8項參數,再專設“缺點”欄,指乙品牌B型號汽車“EV受限、油耗虛標、技術落后、自燃風險高、電池冷媒直冷”,卻拿不出任何測試數據或權威依據。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編造、傳播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品聲譽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的規定,構成商業詆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二十三條,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處罰款10萬元。
案件評析
隨著新能源汽車市場競爭日趨激烈,部分經營者通過“對比營銷”變相貶低對手,以不正當手段爭奪交易機會。本案中,當事人將未經證實的負面信息以“缺點”形式集中展示,主觀惡意明顯,既誤導消費者,又損害競爭對手商品聲譽,破壞了公平競爭秩序。市場監管部門及時查處并公開曝光,有力震懾了同類違法行為,警示經營者必須嚴守法律底線,確保宣傳內容真實、全面、有據,不詆毀競爭對手,共同營造公平有序、誠信透明的市場環境。
六、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查處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
2025年5月,接到省市場監管局網絡監測線索,執法機關鎖定當事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經查,當事人通過發送內容不實的短信,引導消費者訪問其網上商城,并在商城中通過編輯后臺數據,虛標商品評論數量、偽造實時銷售動態、設置虛假積分倒計時等多種手段,進行誤導宣傳。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屬于對其商品的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了《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一)、(四)、(十)項及《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30萬元。
案件評析
該案展現了利用技術手段實施隱蔽虛假宣傳的特征。執法過程中,監管部門“技術對抗技術”,通過信息化手段固定證據,并準確適用法律,體現了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有效打擊與規范,對維護誠信網絡交易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七、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石岐分局查處中山某計算機科技公司網絡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介紹
2025年3·15晚會曝光該公司利用爬蟲技術違規抓取用戶信息,涉嫌不正當競爭。中山市市場監管部門迅速聯合公安部門組織開展調查。經查,該公司開發的軟件在20個主流平臺上擅自抓取用戶公開評論、資料、ID等數據,并實施自動關注、點贊等操作,累計使用5569人次。該行為違反平臺協議,擾亂內容分發機制,損害平臺聲譽與用戶體驗,構成對網絡服務正常運行的妨礙與破壞。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違法行為,處罰款100萬元。
案件評析
該案是濫用爬蟲技術破壞網絡服務運行的典型案例。涉事企業未經授權抓取多平臺數據并實施自動化操作,既違背平臺規則,也突破法律底線。案件查處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打擊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決心,警示企業必須恪守技術應用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任何試圖突破法律邊界的所謂“獲客”手段都將受到法律嚴懲。
八、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轉嫁費用案
案情介紹
根據省市場監管局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整治部署,深圳市市場監管局聚焦金融領域突出問題,對某股份商業銀行開展靶向核查。經調查核實,該行在辦理企業抵押貸款業務中,存在將本應由銀行獨自承擔的抵押評估費,以及應與客戶按合理比例共擔的抵押物財產保險費全額轉嫁給借款企業承擔,轉嫁金額合計313.9萬元。經調查反饋問題后,上述轉嫁金額已全部退還企業。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治理亂收費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3〕18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及中國銀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貸融資收費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18號)等規定,屬于《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根據《價格法》第四十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2.7萬元。
案情評析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強調要著力為市場主體紓困解難,降低企業綜合融資成本是重中之重。本案直指商業銀行在信貸業務中違規轉嫁成本這一頑疾,精準打擊了抬高企業融資成本的隱形壁壘,不僅迫使涉案銀行全額退還違規轉嫁的費用,直接減輕了相關企業的經營負擔,更釋放出明確而強烈的信號:任何與國家“降費減負”大政方針背道而馳、變相增加企業負擔的涉企違規收費行為,都將受到嚴肅查處。
九、湛江市吳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吳川市某有限公司不執行政府定價案
案情介紹
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按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價格標準對幼兒園用水進行收取水費。2007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期間,當事人對其轄區內的64戶符合文件要求的幼兒園以高于政府定價的標準違規多收水費合計224822.92元。經整改,當事人于2024年10月9日采取張貼退費公告、電話通知、上門通知用戶等方式退費,于2024年10月17日完成全部退費。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了不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22.5萬元。
案件評析
政府定價是保障公共服務公平性的重要基石,幼兒園用水事關教育民生。當事人違規多收幼兒園水費,涉及損害對象較多,違法案值金額較高,社會影響較大,監管部門在處理案件時,依法責令企業退還多收費用,既維護法律權威,又減少行政爭議,對行業內其他企業起到警示作用,督促其自查自糾,規范收費行為,避免類似違規行為發生,兼顧了保護用戶權益與企業可持續發展,體現了執法的“溫度”與“智慧”。
十、江門市恩平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建設有限公司收取明令取消的費用案
案情介紹
當事人在向用戶提供燃氣工程建設服務的過程中,未執行國家關于嚴禁向用戶收取水電氣熱計量裝置費用的規定,以“燃氣表”“羅茨表流量計”等名目向用戶收取費用,不僅增加了群眾和企業的經濟負擔,也嚴重擾亂了公用事業領域的價格秩序。經責令退款,當事人已將多收的18萬余元全額退還相關燃氣用戶。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嚴禁向用戶收取水電氣熱計量裝置費用的要求,屬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七)項的情形及違反《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了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根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16.70萬元。
案情評析
燃氣工程收費直接關系廣大企業與群眾的切身利益,是社會關注的焦點。本案中,當事人在已經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上做文章,間接抬高了清潔能源的市場準入門檻,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不僅為企業和群眾挽回了經濟損失,也向社會釋放了保護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強烈信號。本案警示相關經營者,必須強化法治意識,合規經營,切實承擔起應有的社會責任,共同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十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醫院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案
案情介紹
在省市場監管局部署的醫療收費專項檢查行動中,深圳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某醫院下屬社康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案。經查,當事人在提供基本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分解收費項目等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價格違法行為,違規多收費用41.69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項所指的“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和第(六)項所指的“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以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無法退還款項3.75萬元,并處罰款41.69萬元。
案件評析
該案聚焦基層醫療價格監管痛點,首次將社康機構系統性納入常態化監管范疇,通過創新多維度調查手段,突破專業壁壘,積極清退違規收費,實現“查處一案、震懾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案件揭露了基層醫療收費漏洞,推動醫院整改內部價格管理體系,促進行業升級信息管理系統,并為“15分鐘社康圈”建設、守護民生福祉提供了執法樣本,對提升基層醫療監管效能、助力健康中國建設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十二、某殯儀館不執行政府定價和價格欺詐案
案情介紹
2018年7月至2024年8月期間,某殯儀館在提供殯葬服務過程中存在兩類價格違法行為:一是將本屬市場調節價的“清洗費”“包裹費”等多項服務在協議中標注為“政府定價”,誤導消費者;二是超標準收取城區內非免費對象的遺體接運費,累計多收21612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將屬于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標注為政府定價的行為,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及《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價格欺詐,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以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處罰款11.75萬元。當事人高于政府定價收取遺體接運費的行為,違反《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不執行政府定價,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以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的等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退款,沒收未退款項215820元,并處罰款216120元。
案件評析
殯葬服務一頭連著逝者尊嚴,一頭系著生者期盼,殯葬服務機構應當確保所有服務項目均依法依規進行清晰、準確的公示與標注,嚴格執行政府定價政策。同時,應當建立并落實嚴格的內部價格審核機制,及時糾正偏差。對于已發生的違規收費,應主動、及時清退,切實維護群眾利益。殯葬服務承載著特殊的社會情感與信任,唯有堅守誠信、規范運營,才能真正履行社會責任,維護行業聲譽與公益本質。
十三、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廣州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組織策劃傳銷等違法行為案
案情介紹
經查,當事人開設自建商城,消費者購買一定數額商品后可獲得會員資格,并通過掃描推薦碼發展會員,要求會員繼續發展下線,形成上下線關系,最深層級達14層,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此外,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還存在虛假宣傳、虛構原價、發布未經審查的醫療器械廣告等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二十條第一款和《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處罰款 49.5萬元。
案件評析
傳銷本質上是一種欺詐性的營銷模式,它不創造真實價值,依靠不斷發展下線、收取入門費或強迫購買價高質劣的產品來牟利。傳銷活動最直接侵害的是參與者的財,數額巨大,甚至導致參與者傾家蕩產、負債累累。本案的辦理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查處傳銷違法行為、守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決心,也提醒消費者要擦亮識騙的慧眼,避免掉入“暴富”陷阱。
十四、惠州市惠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惠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組織策劃傳銷案
案情介紹
根據省市場監管局的網絡監測線索核查發現,當事人自2021年6月運營旗下某生活服務類社交電商平臺APP,消費者通過禮品卡注冊平臺用戶后,可在平臺購買商品或服務時使用禮品卡的面值進行優惠抵扣。當事人要求注冊用戶繳納費用或購卡成為代理才可取得銷售禮品卡資格和獲取發展人員資格,利用代理銷售“禮品卡”的方式發展下一級代理,形成上下級關系,上一級代理獲得下一級代理繳納代理費和購卡費用的直接獎勵和間接獎勵,最深層級達8層,當事人平臺共有9.7萬個注冊用戶,5233個代理賬號,違法所得127256.16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和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構成組織策劃傳銷的違法行為,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127256.16元、處罰款127256.16元。
案件評析
當前社交電商平臺成為傳銷高發領域,以“代理返利”“躺賺暴利”為噱頭,借助網絡易呈現涉案金額大、參與人數多、隱蔽性強等特點。案件的查辦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堅決維護風清氣正的網絡經營環境的決心,讓企業經營者把真實經營、誠信服務作為發展根基,使廣大消費者認清傳銷、識別傳銷,遠離傳銷的陷阱。

